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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1:26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七条措施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0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70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80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20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30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三、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奖励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工业企业30万元奖励。

  四、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六、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500 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300 万元。上述奖励可重复享受。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文本执行。

  (二)每年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闽侯县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二条措施

  一、对培育国际品牌予以奖励

  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市里给予1000万元奖励;如进入“亚洲品牌500强”榜单,市里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对培育国内品牌予以奖励

  (一)工业企业如进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75万元。

  (二)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60万元。

  (三)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上榜的区域品牌,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10万元;对于进入该榜单前三名的申报单位,县财政再给予配套补助20万元。

  (四)对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予以配套奖励15万元。

  (五)对认定为“福建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予以配套奖励5万元。

  (六)对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县财政分别予以配套奖励5万元。

  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闽侯县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

  一、金融扶持

  积极支持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福州市企业上市引导基金”,推进上市公司开展定增、并购,择优推荐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上市后备企业有合理资金需求的,协调本县金融机构为其量身定做融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等。

  二、上市奖励

  (一)在福建证监局完成报备并进入辅导期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二)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受理函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

  (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四)企业依法在境内外上市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可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六)企业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获批后,募集资金投向本县可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后给予奖励100万元;按规定将注册地迁回本县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享受本项奖励。

  四、分期缴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五、“一企一议”服务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县里解决的,由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予以协调。

  六、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上述措施执行之前已完成相关上市程序的企业申请奖励按《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0号)、《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5〕3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