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宣传

闽侯县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1:26  

  闽侯县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一、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凡与行业龙头共建窄带物联网开放实验室,市里按照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标识、传感器、车联网、智能家居、金融支付、环境监测、光学感知等龙头企业升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提升高端智能穿戴、智能车载、智能医疗健康、智能服务机器人及工业级智能硬件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市里按照投资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拓展应用领域

  (一)优先支持物联网企业使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数据中心,市里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围绕技术前沿和发展优势,实施物联网产业核心技术重大专项,市里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鼓励发展高性能新型传感器和智能硬件,推动低功耗轻量级底层软硬件、高性能智能感知、高精度运动与姿态控制、低功耗广域智能物联等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对省级评选出的优秀创新产品,市里按省级补助金额1:1配套补助。

  三、加大市场推广力度

  (一)从事物联网开发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省外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市里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合同完成金额的1.5%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省内市外招标项目中标的,市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4.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本市物联网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物联网信息系统解决方案的本市使用单位,市里按省里补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闽侯县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福州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2年,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宽带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我县落实执行福州市该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入园企业还可享受福州市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中的其他奖补政策;对前景好,效益好的大数据企业,闽侯县可一事一议予以适当奖励。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国家、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四)每年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五条措施

  一、鼓励扶持本县建筑业企业晋升高资质等级

  1、房建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500万元,市政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8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特级的每项奖励1000万元。

  2、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奖励10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每项奖励200万元。

  3、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其他如公路、水利、电力等稀缺总承包资质晋升为二级的每项奖励50万元。

  4、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省内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一级的每项奖励10万元。

  5、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100万元,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的每项奖励50万元,专业乙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造价咨询、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甲级的每项奖励30万元。

  二、鼓励支持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1、县外企业注册地引入我县并在本县纳税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资质方面奖励等同于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晋升奖励;

  2、经认定新引进的建筑业特、一级总承包企业首次在我县购置办公房产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按其累计在我县留成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的总额扣除本措施第四条规定的财政奖励后予以全额返还,但返还奖励金额特级总承包企业不得超过15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不得超过50万元。本县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在我县年度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在我县购置办公房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条款规定的购置办公房产面积需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

  三、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推动技术进步创建建筑质量安全品牌

  1、对获得鲁班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华东六省一市优良工程奖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闽江杯优质工程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荣获国家级工法每套奖励10万元;对荣获本省级工法每套奖励5万元。同一个项目(或同一工法)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2、对获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且当年缴税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当年缴税300万元-500万元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缴税3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对取得省级龙头建筑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万元;对主编过工程建筑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的按国家级每套30万元、省部级每套20万元奖励;对工程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

  四、建筑业企业财政奖励

  1、本县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到县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纳税手续,在本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的,县政府按企业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总额予以分段累计奖励: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按2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按3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45%由县财政予以奖励;超过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2、对本县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建筑服务业企业,年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和印花税县级留成的总额部分达50万元及以上,按县级留成部分总额的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3、县政府对“引进”的建筑总承包企业,自税务迁入本县之日起,按其在本县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县级留成部分的总额,第一、二、三、四年分别按70%、50%、50%、5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奖励年份按首次纳税时间计算,首次纳税时间为上半年的,奖励时间从本年度开始执行,首次纳税时间为下半年的,奖励时间从次年度开始执行。

  4、晋升为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从晋升年次年开始连续3年按该企业为在本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印花税县级留成部分总额的70%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五、项目发包政策扶持

  我县政府投资规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进入闽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邀请注册本县具有相应资质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

  六、其他事项

  1、本措施规定的本县(不含高新区)企业为注册本县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含预拌混凝土企业。纳税年度按税款入库时间计算,建筑业企业需要在我县纳税纳统,建筑服务业企业需要在我县纳税;新“引进” 企业时间界定以在本县首次纳税登记时间为准;购置办公房产的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上的登记时间为准,每家企业购置办公房产奖励仅限一次。

  2、凡享受《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侯政文[2017]65号)之《闽侯县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九条措施》及本措施政策优惠的企业,迁出本县的应缴回全部奖励金后,方能办理迁出手续。2017年1月1日起外迁的企业回迁我县的,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本县企业。

  3、县住建局审核汇总各企业奖励金申报情况上报县政府,待县政府审定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向县住建局拨付兑现奖励金兑现各企业。

  4、以上5条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满后,“引进”企业及晋升总承包特级企业不再享受连续奖励。县住建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支撑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大做强本县高新技术产业,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产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提质增量。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扩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队伍,在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的同时,不断扩大企业数量规模。

  ----坚持发挥市场作用。注重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并充分发挥市场力量和各类社会主体的作用,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壮大。

  ----坚持放管服结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优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能力。

  ----坚持县、乡、园区联动。建立县、乡镇(街道)沟通协调

  和工作协同机制,发挥县直各部门、乡镇(街道),青口投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引进、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县(含高新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200家左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力争位列全市各县(市)区前列。

  二、重点措施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围绕本县重点产业发展领域,以及科技与产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对于年研发经费支出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幅达25%以上的给予增长额6%的奖励,单家不超过100万元。

  2.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遵循企业成长规律,构建完善“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一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培育链。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举办创业大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业,为创业团队提供孵化服务,在登记注册等方面提供便利。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企业发展,提升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源头供给。

  3.优化高新技术业培育载体。发挥闽侯县“双创”示范中心青口投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企业培育载体的作用,提升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服务科技创业团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

  1.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实力和水平。全面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及研发机构建设,优先在新技术企业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重大产业技术研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行业共性技术的攻关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和计划。

  2.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建立完善科研人员校企、院企共建双聘机制,鼓励科技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服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转化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落实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3.加快创新产品应用推广。探索支持创新和中小科技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探索创新产品政府首购、订购和“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示范等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技术及产品的应用推广。鼓励大企业以“众研、众包、众筹”等开放创新方式,支持和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大企业创新需求开展研发,提升创新能力和创新产品应用。

  (三)优化创新政策环境

  1.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政策,奖补金按省、市、县4:3:3比例分摊;对重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子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荣誉的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国家级、省级奖项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技进步奖(不分等级)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3.为高新技术企业降税减负。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用地,支持园区对入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房租优惠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管委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服务机

  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到上下联动、协同推进,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着力扩大政第的覆盖面、知晓率和兑现度。

  (三)加强统计监测

  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业发展报告,通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奖励对象为注册在闽侯的企业(不含高新区)。原奖励办法与本条款不一致,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