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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1:26  

  闽侯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六条措施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A、B、C类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为闽侯县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闽侯县高层次人才奖励相关待遇。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闽侯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企业各类人才奖励补助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闽侯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在福州市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基础上我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补助5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 的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可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申购。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

  (三)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闽侯县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五条措施

  一、优化职业教育专业设置

  根据闽侯县地方产业发展特点,结合我县职业教育学校实际办学情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统筹增设我县经济文化发展急需的汽车、机械制造、文化创意、工艺以及3D打印、节能环保等紧缺专业;新增设专业经教育、人社、经信等相关部门认定,给予每个专业80万元的启动与建设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深化政校企协同办学

  政府牵头,部门支持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明确政府、学校和企业的职责和权益。对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合作企业和职业学校,分别按每生3000元和2000元给予补助。对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企业,按每生3000元至6000元给予补助。

  牵头单位:县教育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

  三、注重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

  支持中职学校开设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培养高技能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对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学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给予每人350元补贴。落实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和职业培训“见证补贴”政策,给予企业或个人按照每人500元至2200元的补贴。福州地区、宁夏固原市及甘肃定西市的各类职业学校学生到我县就业见习基地和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就业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月300元。

  建立健全“首席高级技师”制度。支持企业对获得“首席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采取协议薪酬、持股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或股权制、期权制等,提高技能型人才收入水平。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四、提高高技能人才医疗保健和住房保障待遇

  在我县工作的拔尖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享受二级保健待遇;经认定的福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县引进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别享受购买160平方米、120平方米、90平方米人才公寓和80万元、60万元、45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

  五、打造校企合作实训平台

  支持建设一批以产业为纽带的省级行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和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对列入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的奖励200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奖励300万元。依托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县级实训基地,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每个基地不少于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牵头单位:县经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六、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教育局、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闽侯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十一条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现对《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侯政文〔2017〕65号)中《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措施如下:

  一、协助企业对接2亿元的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从闽侯县科技资金投入中划拨5000万元作为“闽侯县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双创”工作,主要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创业项目,对于成功对接福州车库咖啡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的我县企业,参照市财政投资金额的50%予以配套跟投,具体一事一议。

  二、对认定为国家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国家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福州市按照省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按福州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在福州市给予1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30%配套奖励。

  三、对认定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补足至50万元。

  四、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福州市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分别给予100%、50%、30%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福州市标准给予20万元的奖励,我县执行落实福州市该政策。

  五、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给予1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100%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在福州市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闽侯县再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配套奖励。

  六、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福州市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我县给予50%配套奖励。

  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闽侯县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闽侯县在福州市给予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基础上给予50%配套奖励。

  八、每年投入100万元资金,向高校、科研机构、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征集全市性创业创新活动项目;开展促进投资者和创客(团队)对接以及人才和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县积聚的活动。具体支出一事一议。

  九、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注册在闽侯县的企业达50家以上且当年年税收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建设示范单位,在福州市奖励基础上,闽侯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十、对入住众创空间且注册在闽侯县的企业与科研院所、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共同承担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在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项目扶持总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资金投资额。

  十一、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省级以上奖项的初创企业、成长企业,将获奖项目转化落地在闽侯县,并在一年内投产的,按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每年100%,后3年每年50%给予奖励。

  上述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