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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13:35:34  

  福州市商务局文件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榕商务外资〔 2021〕17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 济发展局,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办法》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时有效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持续优化福州市外商投资环境,福州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经2021年3月9日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1日

  附件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福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办法》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结合 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 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 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福州市在投资环境方 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福州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 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 施。

  投诉工作机构原则上受理投诉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下一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 施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福州市商务局协调、推动市级层面的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福州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福州市范围内或者有重大影响,福州市商务局. 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 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 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 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 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 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 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 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 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 一并提供;

  (五) 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八)、(九) 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 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 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 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 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 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 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 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投诉事项实行一事一诉,但涉及同一被投诉 人的多个事项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五条投诉工作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也可 申请撤诉。

  第十六条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 理:

  (一) 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二) 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事项范围的;

  (三)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 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 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 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 构重复投诉的;

  (七)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 处理终结的;

  (八)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 结的;

  (九)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 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 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 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 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责 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进行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 解决。

  第十九条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 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 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 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 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 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 协议);

  (二) 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 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 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 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 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 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 诉事项,经投诉工作机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处理时限,最终处理终结时限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 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协调处 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 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 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 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五) 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 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八)、 (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 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半年未能依据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 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 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 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 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被投 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 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提 出回避申请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暂停投诉处理工作,并作 出是否回避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有关工作人员; 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 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 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 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县级、自贸区管委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双数月20 0 前内向福州市商务局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 福州市商务局汇总报送福建省商务厅。

  第二十九条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 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 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福 州市商务局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涉及省级及以上 层面的,由福州市商务局汇总后报送福建省商务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 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如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 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 复。

  第三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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