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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福州市便利店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措施

来源:转载:福州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9-06-25 16:11:09  

为促进我市连锁便利店快速发展,鼓励有实力的商贸企业在我市设立连锁便利店,完善商业配套,方便居民生活,全面推进我市“新零售之都”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5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便利店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认定标准 

  福州市便利店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设置标准规范(试行,详见附件) 

  2.在福州市登记注册和税务申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福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在本市拥有30家(含30家)以上连锁店,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门店装修风格、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企业; 

  4.普通便利店(不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60-1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生鲜便利店(开展生鲜售卖业务)单店面积在100-350平方米(以企业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为准,租赁期不少于3年)范围内,其中生鲜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5.已开展至少3项(含3项)以上便民服务(主要包括: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资讯服务、快递存取服务、商品预购服务、公厕服务等); 

  6.已开展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新科技等其中1项(含1项)以上零售创新工作。 

  二、资金扶持 

  (一)新店开办补助 

  对于我市便利店企业当年新建10家以上门店的给予其总公司一次性补助。其中每新开一家直营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0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普通便利店补助2000元;每新开一家直营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0元,每新开一家加盟的生鲜便利店补助5000元(原有便利店重修装修或原有加盟店改作直营便利店不予补助)。 

  (二) 零售创新奖励 

  1.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开发的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人脸识别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移动支付系统、智能APP系统等,每项投资额超过9万元,且在该公司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每开展一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给予3万元奖励。 

  2.现有便利店企业当年增设餐饮服务、自助设备服务、代收代理服务、生活资讯服务、快递存取服务、商品预购服务、公厕服务、WIFI服务等“便利+服务”,每项投资额超过6万元,且在该公司连锁便利店中全面推广使用的(覆盖率达70%以上),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每增加一项“便利+服务”给予2万元奖励。 

  3.对于现有便利店企业自建配送中心(包括购地自建和租房自建),符合《福州市连锁便利店及配送中心建设标准规范》的,经市、区两级商务局联合验收合格,给予30万元奖励。 

  4.开展零售创新建设或改造的连锁便利店企业,在开展建设或改造之前需提前将建设方案报请市、区两级商务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应严格按照建设或改造方案执行。 

  (三)开拓市场扶持 

  对于我市便利店企业当年参加我市商务部门确定的境内外专业展(以商务流通部门出具的正式通知为准),开展垂直供应链采购,促进榕货销售的,展位费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补贴国内外参展总展位不超过10个,每个展位费不超过5000元。该政策不能与我市出台的其他展位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四)其他 

  每个我市便利店企业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政策支持 

  1.支持便利店搭载便民服务。支持我市便利店代办便民服务事项,将便民服务自助受理终端合理布设至有条件的连锁便利店。 

  2.试点设置便民药柜或自助售药机。支持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具有24小时服务能力、有较多门店(30家以上)的连锁便利店企业合作,在便利店设立独立乙类非处方药、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助售药机。专柜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由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配送或由24小时连锁便利店企业总部统一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提货分配(不得中转或库存)。专柜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和家庭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常用二类医疗器械包括:体温计、电子血压计、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避孕套、医用口罩、血糖仪、血糖试纸、早早孕检测试纸、排卵试纸)。 

  3.加强人才培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福州市便利店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商务部门开展各便利店零售创新业务培训等工作。 

  4、便捷准入,简化流程。经本办法认定的便利店企业,依据榕委办【2015】78号“市区同权、多点办理”的精神,便利店企业总部可以选择统一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予以进一步简化。对便利店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主体可以免于现场核查。福州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便利店设立医疗器械专柜或自动售药机,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申报程序 

  1.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包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相关资料(具体详见后续出台的申报工作通知)。 

  2.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商务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行文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报,由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3.其他县(市)区参照此程序,制定并实施两级评审办法。 

  4.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下达奖励补助资金。 

  五、资金拨付 

  对于符合条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连锁便利店予以补助扶持,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5区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长乐、高新区以及其他县(市)由各自财政自行承担(上述县市区联合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与相关街镇共同负责)。 

  六、其他 

  1.本措施由福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