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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2-22 15:08:02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现就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重点解决老城区停车设施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其中福州市6000个,厦门市4000个,泉州市3000个,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宁德市各1500个,漳州市2000个,莆田市800个,平潭综合实验区200个。支持有需求、有条件的城市多建停车泊位,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二、加快规划建设

  (一)加快规划编制和项目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应政策,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5年滚动建设计划,并于2016年6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2016年的建设计划和项目安排要在3月底前报省住建厅备案,并开工建设一批项目。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难特别突出和停车泊位价格畸高的地区、地段和社区,要优先组织编制停车设施建设计划,限期组织建设和投入使用,尽快明显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

  要按照发展的新要求,合理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项目的地下、半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卫计委、人防办、机关管理局。

  (二)充分利用人防工程。新建的人防工程要实行“平战结合”,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对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要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各地人防异地建设费应优先用于加快建设以公共停车为平时使用功能的单建式人防工程。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防办、住建厅。

  (三)简化审批程序。要简化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在规划、立项、招投标、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审批程序,开设绿色通道,主动靠前服务。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简化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和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简化相关审批手续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质监局。

  (四)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并逐步扩大设置比例,满足电动汽车推广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电力公司。

  三、创新建设运营模式

  (五)鼓励社会参与。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不对泊位数量做下限要求。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财政部和省级PPP项目库。政府投入公共资源产权,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政府采取放弃一定时期的收益权等形式保障社会资本收益。鼓励有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参与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提供有规模、有品质、有效益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国资委、人防办。

  (六)适当配建附属设施。经规划部门批准,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汽车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项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广告位。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四、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七)健全停车服务收费机制。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等因素协议确定。

  (八)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明确定价范围。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九)实行差别收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物价局。

  五、确保项目用地

  (十)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公共交通设施”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

  (十一)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十二)减免相关收费。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包括配建的附属经营设施)和建设项目按停车泊位配建标准超额配建的停车面积,全额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物价局等省直相关部门。

  (十三)加大金融服务。对收益比较低甚至暂时经营亏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政府可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贷款贴息等方式,解决前期盈利问题。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机构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引导国开行、农发行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公共停车设施特许经营权、收费权质押、抵押物贷款,并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投资人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在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方面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公共停车场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机关管理局、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十四)增强财政支持。鼓励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公共停车设施PPP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闽政办〔2015〕69号)优先给予支持,优先上报争取财政部的中国PPP融资支持基金。到2020年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建设给予每个泊位5千元补助,列入PPP项目或利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发债贴息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不重复享受补助。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

  七、保障产权权益

  (十五)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采用BOO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采用BOT模式新建公共停车设施的,投资单位可依法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投资单位在取得公共停车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并报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将其进行整体转让、抵押或质押,但不得分割转让或销售。在同等条件下,项目所在地政府享有公共停车设施整体转让优先回购权。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国土厅、住建厅、人防办。

  八、加强综合管理

  (十六)加强智能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的天地图平台建设城市停车信息诱导系统,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提高车位使用效率。鼓励公共停车设施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具备条件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统一纳入全省交通“一卡通”支付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数字办、测绘地信局、经信委、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住建厅。

  (十七)加强停车设施管理。各市、县(区)要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不得随意变更停车设施功能。要在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居住区周边街巷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满足居民过夜停车需求,鼓励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错时停车,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允许个人将个人所有停车设施错时、短时出租、出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相关部门。

  省政府已确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作为2016年“立项挂牌办理”任务,将于6月和12月进行重点督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勇于攻坚,马上就办,全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和使用服务,省政府督查室要牵头开展专项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