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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三)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17:13:30  

  2017年10月25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实施细则》,现我局对其开放监督方面政策解读:

  一、开放监督

  (一)市数字办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数据内容进行监管,确定数据合规后才能进行数据开放。数据合规标准如下:1、数据应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权利归属清晰无争议;2、遵守国家法律,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泄漏国家机密;3、不得侵犯商业机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二)数据运营单位对数据源提供方所提供的数据进行质量监管,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数据一致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数据质量监管方法如下:1、制定数据质量要求的相关说明文件;2、建立数据质量检查模型,根据质量检查模型进行质量评估;3、将数据质量检查结果予以上报。

  市数字办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数据运营单位上报的质量检查结果,对数据源提供方进行监管。数据质量不合格的,责成数据运营单位将其数据下架,并督促数据源提供方进行整改。

  市数字办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数据使用进行监管,对数据运营单位提供的数据与数据使用单位获取的数据进行比对,包括类型、格式、时间、大小等,确保数据使用单位使用数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超出商业合作协议书的约定。

  市数字办会同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数据运营单位的技术操作日志、业务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二、责任追究

  市数字办、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对健康医疗大数据进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细则规定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数据运营单位、数据使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数字办和市卫计委等行业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服务平台(福州)汇聚数据的。

  (二)所提供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三)超出商业合作协议书范围进行开放开发的。

  (四)非授权使用或未经许可扩散、泄露数据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要求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