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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备案流程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6:37  

  根据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6年10月8日起,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以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审批部门为省商务厅。

  目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机构为省商务厅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相关机构。备案通过后,企业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上述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一、备案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wzzxbs.mofcom.gov.cn),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详见在线提交材料清单),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二、在线提交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三)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五)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前述文件原件为外文的,应同时上传提交中文翻译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确保中文翻译件内容与外文原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