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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5:39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办〔2016〕18号)的精神,加快培育我市小巨人领军企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提出《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我局对其中的扶持政策作简要解读:

  《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对培育小巨人领军企业的九条扶持政策。一是优化发展环境。培育对象的发展项目优先列入福州市重点建设计划。培育对象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用地、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当地网上行政审批系统,限时办结。二是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培育对象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技术改造项目,优先推荐培育对象参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强对培育对象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辅导。对投资鼓励类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可享受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优惠政策。落实省级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创新服务补助。三是加快研发机构建设。对培育对象组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予以奖励。培育对象牵头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其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与科研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四是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优先支持培育对象在“6.18”及海峡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发布产业技术需求,推动企业对接新技术成果。对培育对象在我市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按照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给予资金补助。五是支持市场开拓。鼓励培育对象抱团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产品展销活动,对象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具有较大创新的首台(批)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公共服务部门对培育对象的新技术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六是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培育对象以商标权获得银行信贷,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贴息资助。培育对象列入福建省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的项目,按省级补助额度给予50%资金配套,每个培育对象当年最高配套额度不超过25万元。设立专利收储和运营专项资金,培育对象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鼓励培育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工作。七是强化创新人才支撑。通过开展人才政策宣讲会、网络、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我市人才有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骨干带着团队参与培育对象协同创新,并给予科研项目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赴培育对象创业。八是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对培育对象进行股权投资。积极组织培育对象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推进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等各类科技专营服务机构建立对培育对象的单独授信评审机制,提供投贷联动金融服务,创新股权质押贷款等各类金融产品。支持培育对象上市融资。九是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一批涵盖战略咨询、信息服务、创新驿站、技术市场、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的科技中介机构或企业。以培育对象发展需求为导向,在全市创业园区完善和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省级质检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