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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5:39  

  近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具有里程碑意义。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制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以来,我国外资与内资企业存在两套不同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内外资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存在专门的审批制度,外资准入面临诸多的限制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客观上要求对各种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暂行办法》的备案管理范围是什么?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原则上都适用《暂行办法》。但是,涉及在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里列明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不适用该办法,也就是说,这些设立与变更,仍然需要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逐案申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所列的所有产业均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的,也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其他的鼓励类产业以及不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出的允许类产业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3.备案回执的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其中第四项的内容对企业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帮助。

  4.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今后还会有哪些变化?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称外资三法,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三部法律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外资管理需要。从长期看,三部法律将要合并为一步《外国投资法》。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这次外资备案制的实施使得外资“三法合一”也就是《外国投资法》颁布的急迫性有所下降。在我国主要的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结束以后,再最终颁布《外国投资法》,可能更为稳妥。但是我们认为既定的这个改革方向应该是坚持的。《外国投资法》的颁布将最终解决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与其他商事组织法之间的不一致和重复的问题,从而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准入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组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税收等方面真正全面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地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