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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5: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143号)等文件精神,对市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共保留123项、调整2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单位)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

  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全市前置审批事项应于2016年6月底前分别在市、县两级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自贸区福州片区参照省、市级前置审批事项实行,福州高新区参照市级前置审批事项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