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五条措施
一、 支持“专精特新” 发展
对经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省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 25 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经省工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奖励1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 5 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 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评的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在省级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 50 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经省工信厅考核,进入前 10 名的平台,在省级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运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 15 万元的配套补助。
四、 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对当年提升规模或新建投产并纳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五、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企业参展及参与省内外公开招标活动
1.对举办全市性、行业性的产品推介、互采互购、上下游协作配套、项目供需对接、抱团营销等各种“手拉手”活动,且参会企业达 30 家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组织5家以上(含5家)制造业企业参加全国性、 区域性的大型专业展会(广交会除外),给予抱团参展企业展位费不高于 80%的补助,给予牵头单位不高于展位费总额 20%的组织管理费补助。每家企业单次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30 万元;牵头单位组织管理费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参与本省其他地市或省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 6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50 万元。
上述政策不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补助的规定限制。
(二)支持名优地产品建设
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名优产品开拓市场,定期征集发布《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有效期三年。
六、 其他事项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