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宣传

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3-11-28 17:06:5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推进海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20〕18号)精神,扶持和鼓励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结合我市航运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政策

  凡符合条件的水路运输企业,给予以下奖励扶持:

  (一)新增船舶奖励

  1.沿海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龄在15年(含)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沿海船舶,给予新增运力奖励,其中:

  (1)新建造的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120元/载重吨;

  (2)新购买的船舶(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90元/载重吨,10—15年(含)给予一次性奖励70元/载重吨;

  (3)融资租赁的船舶,按上述新建造、新购买奖励标准8.5折计算,给予运力奖励。

  同时,新购买、融资租赁的船舶需5000总吨及以上。

  2.内河船舶。水路运输企业新建造(含改建)的内河经营性货船(含集装箱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载重吨;内河经营性客船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客位。内河经营性客船为新能源船舶、电动船舶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客位。

  (二)运力规模奖励

  1.沿海水路运输企业。沿海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万载重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增加1万载重吨再奖励10万元,封顶300万元。每艘船舶仅享受一次奖励,我市过户的运力不计(通过兼并重组的除外)。

  2.内河水路运输企业。已成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2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立的内河水路运输企业自有并经营的船舶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艘船舶仅参与一次运力规模奖励计算,运力规模以截止申报时点的运力规模为准。

  (三)安全管理奖励

  1.鼓励水路运输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2023年1月1日起水路运输企业取得安全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持有安全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船舶奖励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10元/载重吨。

  2.水路运输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连续3年被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奖励适用规定

  (一)本办法所涉及水路运输企业,是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且应承诺领取资金后,船舶连续经营5年及以上(以第一次领取资金日期起算);申请运力规模奖励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以第一次领取资金日期起算)保持相应的运力规模;申请安全管理奖励的企业,应承诺安全管理体系连续运行三年(以第一次领取资金日期起算)。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船舶类型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杂货船、散货船、一般干货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木材船、冷藏船以及内河散货船、集装箱船。液化气船1立方米按1载重吨换算核定。

  (三)本办法中所指的自有船舶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向船厂购买在建或者已建船舶按建造船舶认定;融资租赁船舶其所有人应为合法合规的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人为在我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水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初次发证日期为准。自建安全管理体系的水路运输企业自有且自管的新增船舶,方可享受新增船舶奖励增加10元/载重吨。

  (四)本办法中参与运力规模计算的船舶为建造或者购买(含法院拍卖船舶)在航具有经营资质的船舶。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包括沥青船)船龄应在10年以内,其他船舶类型船龄应在15年以内,船龄以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

  (五)申请奖补的企业在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书》或《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的第二年提出补助申请。

  三、其他事项

  (一)财政年度航运业发展奖励资金按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为限控制,原则上市本级每年安排预算约80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市本级的,所需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五城区的,所需资金由市、区各半承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各县(市)及长乐区的,所需资金由其自行承担。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奖励资金的发放情况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对申报奖励不实的单位,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或收回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说明解释,配套的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