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扶优培强我市海上风电产业链龙头企业,吸引省外、国外风电装备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加快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构建国际国内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打造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基地。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支持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企业开拓市场政策
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政策适用范围
(一)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
(二)本地企业全部工业产值统计且相关税收(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缴交在福清市域范围内。
(三)企业近两年未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关于重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且其他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成;不存在涉黑涉恶等情况。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开拓全球风电市场,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奖励金按项目进度分年度兑现,以当年累计项目实际开票销售额按比例支付。
责任单位:江阴港城经济区,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本地企业入统年产值达到20亿--30亿元、30亿--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运费补助,此运费补助为专项补助。
责任单位:江阴港城经济区,市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政策,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企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缴后根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申报指南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联合发布,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材料收集及材料初审。责任单位:江阴港城经济区,市工信局、财政局
(二)同一家企业、同一个项目不能重复申报同一类型补助。
(三)本政策由江阴港城经济区负责解释。
(四)以上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