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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壮大三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04 18:05:29  

 依照“十四五”期间产业部署规划,福州高新区拟积极培育、扶持、壮大生物医药产业,出台《福州高新区创新发展政策汇编》--“关于扶持生物医药产业培育壮大三条措施”。为明确条款的具体内容,确保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现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原则

奖励政策兑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统一申报、集中评审、分类审核、集中兑现”的原则,由区经发局牵头,区党群部、商务局、财金局、市监局等部门联审,依据实施细则对各奖项进行评审

二、兑现程序

1.由区经发局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企业申报。

2.申报材料一式份,区党群部、经发局商务局、财金局、市监局各一份。

3.材料收齐后区党群部、商务局、经发局财金局、市监局进行集中评审聘请专家和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评审,按照实施细则进行分类审核,对有关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勘验。

4.区党群部、商务局、经发局财金局、市监局和专家根据企业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提出综合审核意见上报区管委会讨论研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区财金局根据管委会意见下达奖励兑现资金。

5.审定后不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三、兑现时间

原则上每年7月份开始申报,8月份开始评审,10月底资金拨付到位。

四、资金监管

1.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同级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2.申报企业和单位要如实申报,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涉黑涉恶以及申报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年内不得申报财政奖励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奖励政策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若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年度兑现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实施细则

凡符合政策措施有关条款在福州高新区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类、生物技术类、医疗器械类等研发及生产企业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并在福州高新区纳税的企业均可申报,有关具体细则如下:


条款

项目(内容)

申报材料

奖励标准

联审部门

基本材料

专项材料

第二条
租金补贴

对生物医药产业相关企业的房屋租金补贴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地方税收证明
4.信用承诺书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证明

1.符合认定为高层次特级和ABC类人才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还需提供人才相关证明材料和法人身份证。(参考文件:《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
2.房屋租赁合同、产权证、租金缴交发票
3.无转租承诺书

按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 平方米,期限三年。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内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企业若转租他人使用,政府有权收回全部租金补贴。

区经发局
区党群部
区商务局
财金局


第三条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实现研发成果转化奖励

1.年度审计报告
2.生物医药重点(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文件
3.研发成果产业化生产的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项目的发票和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生物医药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高新区转化,给予30- 100万元奖励;生物医药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在高新区转化,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区经发局
区商务局
财金局

对新药品种创制及产业化的奖励

1.年度审计报告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药注册申报受理文件
3.完成各期临床批件
4.各期临床试验费发票复印件;
5.申请单位与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                                  6.进入产业化阶段后申请奖励的材料还需提交企业获得的新药证书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和产品专项审计报告

临床试验进入临床研究的新药项目,在I、II、Ⅲ期研究阶段,分别给予 50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

区经发局
区商务局
区市监局
财金局

三条

研发创新及产业化扶持

对仿制药开发及产业化的奖励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地方税收证明
4.信用承诺书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证明

1.年度审计报告
2.取得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受理通知书的的上市销售的产品,提供仿制药完成一致性评价批件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新申报的仿制药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取得相关生产批件的,提供临床研究机构签订的临床研究合同,相完成各期临床批件、各期临床试验费发票
4.仿制药品种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或批准并进入产业化阶段,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复印件新药证书及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产品专项审计报告、地方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申报仿制药的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上市销售的仿制药产品在完成一致性评价工作并取得相关受理通知书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新申报的仿制药产品通过生物等效性临床试验或临床有效性试验并取得相关生产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仿制药品种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议通过或批准,在高新区进入产业化阶段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区经发局
区商务局
区市监局
财金局

对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奖励


1.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对其取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其取得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每个品种给予80万元的资金扶持。

区经发局
区市监局
财金局

第四条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规模以上企业区级地方留存达标奖励


4.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报表

1.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且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在区级地方留存部分100万元(含)以上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按其每年区级地方税收留存部分前两年给予80%奖励,后年给予50%奖励。                          
2.设立登记之日起五年后纳入高新区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自首次申报年度起,以企业申报年度前三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级留存部分平均值为基数,年增速大于20% (含)的,每年按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级留存部分增加值的50%给予三年奖励。

区经发局
区商务局
财金局

第四条
壮大产业发展能级

技术改造补助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地方税收证明
4.信用承诺书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证明

1.联网直报平台统计报表
2.项目备案表(建设性质非“新建”)
3.项目技改设备投资费用清单及发票、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竣工投产报告或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改造并纳统的项目,给予技改设备投资补助和技改基金融资支持,其中技改设备按照设备投入(含软件、技术,不含税)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区经发局
区商务局
财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