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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三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5:14:13  

  为切实做好福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奖励措施。

  一、聘请招商顾问、招商大使

  经高新区招商领导小组聘请招商顾问、招商大使作为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到本区,并为项目落地做出实质性贡献,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引荐人由项目方和我区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二、境内区外投资项目奖励

  引进境内区外投资项目,奖励额度按项目在高新区的纳税额计算,自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日起连续12月缴纳的税收,实际入库(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3000万以下的部分,按地方留成实际入库2%予以奖励;3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部分,按地方留成实际入库3%予以奖励;5000万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实际入库4%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三、外资项目奖励

  引进境外外资项目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给予奖励。在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方面,对重大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千分之一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的部分按照千分之三奖励。单个项目奖励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从项目公司在高新区新注册或新迁入日起算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项目列入考核的税收部分不予以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名福州高新区招商顾问、招商大使。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二)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三)每年由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