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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七条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5:04:18  

  一、对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2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70 万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 30 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二、对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80 万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 50 万元的基础上,再配套奖励 20 万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 30 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三、对企业研发及应用新产品予以奖励

  1.每年全市评选 10 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30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2.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3.对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给予设备购买价格的 15%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四、对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五、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50%配套,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六、对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扶持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突破重大关键核 心技术的产学研项目。对已实现产业化的联合开发项目且企业 支付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开发合作费用达 20 万元(含) 以上的,按支付金额的 50%对企业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在福州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补助。

  七、对制造业创新中心予以奖励

  对新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创新中心试点的牵头单位,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奖励金额的 30%配套。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区再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八、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2.以上措施由区经发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并会同区财金局组织实施。

  3.以上奖励政策与区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有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累计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在高新区当年地方税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