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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限售股减持财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5:14  

  为鼓励上市企业限售股在我区减持交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以及《福州高新区2020年第六次党工委(扩大)会议纪要》([2020]6号)精神,参考福清市等周边县区做法,我局制定对减持上市公司限售股并在我区缴纳税收的个人股东的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奖励范围及方式

  对在福州高新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在证券机构办理完成税收清算申报后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不高于98%予以奖励。同时,为提高券商积极性,按个人所得税净入库地方留成金额奖励个人股东后剩余部分的二分之一奖励给相应券商,同时券商不再享受《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9号)文件第三条列举的手续费奖励。政策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奖励内容及申报材料

  个人股东在福州高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次月起办理奖补手续,由区税务局审核,由区财政金融局核拨,限售股减持个人或被授权人需向区税务局提供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一式五份,需签名按手印。

  2.身份证复印件,一支股票五份,需签名按手印。

  3.银行卡复印件,一支股票五份,需签名按手印。(务必手写标明银行卡号和开户行,开户行精确到具体银行网点)

  4.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一式二份,需签名按手印。

  5.入库和清算等完税相关凭证。

  需向区财政金融局提供以下材料:

  1.奖励申请领款单(减持个人承担重复清算导致的损失的承诺),一式二份,需签名按手印。

  2.由税务局出具的个人税收入库证明等材料。

  3.证券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的说明。

  第三章 办理流程

  1.减持奖励申请人需在高新区辖内证券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限售股减持,限售股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扣缴义务人。

  2.区税务局负责核定申请人减持产生的纳税额以及税收入高新库金额。

  3.区财政金融局(金融办)负责审核税务局转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奖励申请领款单等材料。

  4.区财政金融局在收到材料后向财政金融局(金融办)下达资金,再由财政金融局(金融办)向减持股东以及证券机构拨付奖励。

  5.个人股东在收到财政奖补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章 附则

  1.已获得财政奖励的个人股东、证券公司,如因限售股计价成本变动,拟再次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税的,应主动向财政部门退还相应的财政奖励,完成再次清算补税后,可重新申请财政奖励。因重复清算退税导致的财政资金损失,需由个人股东以及受托办理财政奖励的证券机构承担。

  2.对虚报材料、骗取财政奖励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回财政奖励,并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3.本通知由福州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4.本通知执行起始时间自2020年1月1日年开始,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