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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区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2:45  

  为贯彻落实“扶持龙头壮大产业”专项行动,推动我区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我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入库纳统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平台企业

  1.商贸企业

  (1)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限上企业年度实际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2%,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2.其他营利性服务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网络货运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6%,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每月兑现。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第二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平台企业均以2019年度同期对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其中2020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企业给予其增量部分奖励。

  (二)再生资源企业

  1.2021年9月1日以前工商登记注册落地的存量企业

  (1)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为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2)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3)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实行每月兑现。每月先行按照当月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年终累计达到10亿元(含)以上或20亿元(含)以上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2.2021年9月1日(含)以后工商登记注册落地的新增企业

  (1)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为10亿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

  (2)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企业实行每月兑现。每月先行按照当月实际开票销售额的9%,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5%给予奖励,年终累计达到10亿元(含)以上奖励标准的,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3.2021年9月1日之前工商登记注册落地的存量企业奖励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存量企业与2021年9月1日(含)之后工商登记注册落地的新增企业享

  受同等奖励政策。

  三)钢铁贸易企业

  对年度开票销售额和纳统销售额均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钢贸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销售额的0.5%,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钢贸企业实行年度兑现。

  (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1.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纳统营业额均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的4%,且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奖励。

  以上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行每月兑现。当企业符合奖励条件时,先行按照第一档次给予奖励;当达到第二档次奖励条件时,奖励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

  三、兑现程序

  上述扶持政策由企业按规定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属地乡镇(街道)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及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统情况证明测算企业奖励额度,并经区工信局、税务局、统计局联合复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通过调度款形式拨付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及时兑现企业,年终根据上下级财政体制分成办法据实结算。

  四、其它事项

  (一)平台企业认定办法仍然依据《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长政办〔2020〕31号)、《关于促进长乐区平台经济发展配套政策实施意见补充规定》(长政办〔2020〕89号),时限延续至2023年9月1日。

  (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由区人社部门负责认定。再生资源企业除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外,还需向区商务、公安等部门备案许可。

  (三)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

  (四)本措施执行期限从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以上扶持政策与上级相关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措施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