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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17 14:50:36  

  加大奖励措施。对新认定的省高、国高企业按照省级 高新技术企业出入库奖励标准给予配套奖励。对重新认定或直接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5万元,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