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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补充意见(试行)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15:28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既有政策实施情况,经市政府2017年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土地使用权人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依法享有抵押等权利,但在项目落地后至建设、达产验收期满前,不得转让、出租。

  二、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与所在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约定达产税收要求、因项目未达产验收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涉及的对地上建(构)筑物、不可移动设备、设施补偿等具体事宜。

  三、创新型产业项目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动工(以领取施工许可证为准)后退还50%(不计取利息),在项目投产(以统计部门认定产生产值为准)后退还剩余50%(不计取利息)。

  四、本补充意见与榕政综〔2017〕1742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