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宣传

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11:24  

  一、明确适用对象与范围

  本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具体按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实施分类。

  适用范围为福州市五城区的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

  二、加强规划引导

  规划部门牵头做好市区范围内规划调整工作,明确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和结构,引导创新型产业空间结构合理分布。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需求,做好具体地块的选址论证工作,科学制定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技术经济指标。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存量工业项目转型升级成创新型产业项目的,必须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准入条件且经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土地性质改变前后的土地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和日常监管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用地管理

  (一)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结合我市产业功能分区和布局结构,提高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提高产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招商引资等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市投促局列出具体条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土地出让金一次性收取。其中,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该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并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通过达产验收的,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仍未通过达产验收的,解除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的价值经评估并报市政府确定后予以补偿,解除合同、补偿等具体事宜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如达产验收中税收指标未达标,允许企业按税收指标补足差价,并视为验收通过。项目建设期为三年,三年内必须竣工,竣工后必须连续三年达产。

  (四)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产权管理。按本意见供地的项目,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以区别于普通工业用地。

  (五)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根据创新型产业用地特征,建立创新型产业差别化地价管理制度,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起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此地价对应2.0基准容积率,若高于2.0基准容积率,按楼面价相应调整)与市场评估价两者择高确定。

  (六)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分割转让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

  四、建立创新型产业准入评估制度

  (一)实施创新型产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

  (1)用地应符合福州市创新型产业用地分类指导名录要求;

  (2)实施创新型产业项目单位达产税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建立创新型产业资格审查制度

  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联合牵头,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科技局、区政府等部门配合,成立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用地企业出具审查意见,并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审核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的依据。

  (三)严格创新型产业达产验收

  为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政府配合,成立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评估机构,并制定达产验收具体规定,根据项目准入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出具《福州市创新型产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用地复核验收、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申请材料之一。

  (四)加强创新型产业项目履约管理

  创新型产业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土地合同时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不高于约定的最高年限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缴纳,项目通过达产验收的,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含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未通过达产验收的,按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应在履约监管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五、监督检查

  各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承担创新型产业用地监管职责,负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会同各区执法部门加强对新型产业用地的日常巡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擅自转售、转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或者有违法加建改建等违法情形的,由属地政府负责监管核查,若属实,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拆除。

  六、本意见2017年8月11日起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