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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1:09:02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提升福州金融业发展水平,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下文简称“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三)在本市新设立地区总部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由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其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给予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市政府重点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以及对我市有重大财税贡献的金融项目,可单项申请,一项一议,给予奖励。

  第四条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在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购买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

  (二)在本市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金价格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机构人均建筑面积7平方米计算,从机构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安排。

  (三)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购租房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我市关于高层次优秀人才在创业科研经费、人才住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以及子女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任职满一年的,按上一年度在本地缴纳的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五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第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一)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自2017年起,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创新,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提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四)为我市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五)利用我市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为我市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

  (六)争取到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七)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

  (八)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海峡两岸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

  (九)其他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市政府确认的,对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其他经市政府认定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第九条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上述奖励办法的兑现落实。上述奖励办法与福州市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新设立的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机构等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条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二)2016年及以前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未完成奖励兑现的,按原有政策兑现。

  (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3〕251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榕政办〔2014〕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