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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州市投促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0:18:56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优化服务,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全面消除政策限制

  (一)清理市场准入限制条件。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准入平等待遇,任何部门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组建联合体、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本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等任务落实到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实施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精简合并审批事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优化报建审批服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加快建设“e福州”APP,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一口受理、一码通行、一网办结”。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大数据委、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注册登记要素,允许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出资结构和方式。推进涉企事项“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综合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对民营企业执法行为。在自贸区福州片区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验,适时复制推广到条件成熟的国家级开发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改办,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拓展民间投资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支持发展实体经济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培育壮大一批关联度大、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和带动能力强的民营工业省级产业龙头,树立行业标杆。在支持创新发展、推进兼并重组、促进市场开拓、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加强民企工业项目策划生成、招商落地和跟踪管理。实施榕商“回归工程”,开展各类民企对接专场活动,推介一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项目,着重对接一批完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上下游配套的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支持进入民生补短板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投资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民生补短板领域。策划生成并陆续推出一批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项目,鼓励知名教育、医疗、养老机构等优质资源与政府联合建设运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均不受限制,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承担政府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可以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中心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投资建设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设施;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我市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继续提升闽江学院等大中专院校合作办学质量,扩大普惠性幼儿园办学规模,在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在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根据城乡规划预留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项目用地,适时向社会推出相关公益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鼓励支持发展专业化房屋租赁业务。依托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搭建房屋租赁管理交易平台,发挥国企组建房屋租赁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民营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社会民间机构成立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或其他房源用于出租经营,满足不同租房群体需求。

  牵头单位:市房管局

  配合单位: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互联网+”、大数据和工业机器人等行业领域;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创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支持双创示范基地、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创新技术市场交易,缩短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继续落实我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鼓励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停车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污水处理、重要流域综合治理、园区“三废”治理等领域PPP项目,稳步提高PPP项目中民间资本投资份额;政府根据项目经营实际情况,给予“一项一策”运营补贴。采取PPP方式有序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创新运营模式、挖掘商业价值等,建立合理回报机制。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努力破解融资难题,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九)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在完善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制度基础上,协调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范围等方面对民营企业给予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开发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适当提高小微企业风险容忍度。充分发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推进“银税互动”、银信合作、银关合作等,完善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价民营企业实力,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设立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过桥转贷资金池等,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完善省市县三级联动互补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培育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8年底前争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实现县域全覆盖。适当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风险容忍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比例风险分担担保(再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担保贷款项目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和保证金存缴机制,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向其承保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给予利率优惠,并降低担保机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取消担保机构保证金,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延长代偿宽限期等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扩大“无间贷”“连连贷”等无还本续贷产品的适用范围和占比,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尽量给予续贷支持。完善企业转贷应急机制,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金融机构对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应根据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等级。对融资租赁公司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当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不超过500万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费,降低贷款中间环节费用,严禁各种不合理的贷款附加条件,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购买理财产品等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或不合理收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开展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债权转股权登记、供应链融资等工作,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加强对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市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拓展业务的引导与激励,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等进行融资,引导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优先投资于本市,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三)鼓励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及有关规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基金进行参股等方式给予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允许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总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20%的股权投资、债转股和票据贴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可用于单户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贷款。

  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狠抓政策措施落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福州华侨母基金、福州新区投资发展基金和企业上市引导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加大投放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由政府牵头出资或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综合性投资基金,优先扶持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在现有每年300万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基础上,加大奖补力度,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配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推进企业应享尽享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改制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税收优惠等政策。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时限和方式付款;落实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降低“既往业绩”限制。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强化用地保障。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鼓励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安全及园区产业发展主导方向,不改变原用途及符合相关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在原有建设用地上增建生产性设施、进行厂房加层或翻建改建厂房,提高存量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探索实行由政府集中建设厂房和配套设施租售给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以及零地技改等土地政策。对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土地的,支持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在依法约定前提下,允许民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分期缴付出让金。卫计、教育、民政等职能部门要完善相关社会事业领域发展专项规划,并提出具体项目布点,由规划部门负责依托“多规合一”平台落实选址生成一批项目。探索划拨土地——引入社会资本建设经营——收取资源使用费偿还投入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有、民营、普惠”幼儿园投资建设和运营。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同时,不得低于土地综合成本。允许社会资本利用闲置房产,通过法定程序改变使用功能,作为教育、医疗及养老等社会事业补短板项目场所。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清理涉企收费和拖欠资金。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从立项审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等环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长效监管、综合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款产生。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全面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措施,对全市企业实行实名制参保的“阶段性调降费率”和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优惠政策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措施;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单位缴费费率;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12%,困难企业可适当降低或暂缓缴存公积金;允许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十九)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努力营造发展氛围。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履行好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反映问题沟通落实机制,针对企业诉求,由政府主要领导不定期召开现场办公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帮助解决要素保障等相关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一)健全完善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制度化、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桥梁纽带作用,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在制定有关政策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与度。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涉企政策手机推送制度和网上集中公开制度。运用大数据、云平台等信息技术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发力度,建立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有效渠道。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全面梳理已出台的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保障政策尽快落地,由行政服务中心梳理惠企政策并发布,推行在线申请审批,促进优惠政策可申请可获得;探索从“企业申请得优惠”向“政府主动送优惠”方式转变。统筹把握好政策出台时机和力度,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具体要求,正确引导投资预期。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政策信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切实做好民营企业关切事项的回应工作。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兼工商联主席为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民间投资有关工作推进及重大问题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我市促进民间投资日常工作。对严重阻碍民间投资发展的部门和个人,由市效能办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以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进一步实化、细化、深化政策措施,尽快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努力解决制约民间投资增长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市发改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