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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10:18: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营造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激发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着力降低经营成本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兑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等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市政府认定的销售、研发、运营等职能型总部实际税负较低的企业,应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策”的方式在税收征管方面给予支持。

  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用电、用气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稳定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方式,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减轻企业实际负担。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于申请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企业实行低压直接接入,在福州城区、自贸区福州片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试点提升低压接入容量至160千伏安,推动小微企业办电成本下降90%以上。推动降低用气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福州供电公司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示制度,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一律按下限执行;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组建专业的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队伍,协助民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辖区楼宇园区,设置代办工作室,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物价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强化企业用地保障。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实施新增产业用地出让底线地价管理,创新型产业项目可增加容积率至2.0以上(含2.0),土地出让起始价按50%工业和50%办公基准地价、综合成本价与市场评估价综合确定,其中土地出让综合成本价可按照片区综合平衡方式核算,可采取分期供地、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等灵活的供地方式。重大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出让底价。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按照创新型产业和总部企业政策规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投资兴办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创新型产业和建设总部大楼。在符合规划及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企业租赁国有房产、土地到期后需续租、续约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国有房产中心

  二、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办理时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发展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在银行债委会机制框架内协同行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信用办)、大数据委

  (六)鼓励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放贷。配合福建银保监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规范操作流程,进一步落实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要求,解决不敢贷、不愿贷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增信支持。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和考核激励机制,发挥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加强各级应急保障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统筹用好10亿元应急保障周转金,扶持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有效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控集团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八)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对符合条件且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奖励60万元;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予以补助,实现企业“零成本”挂牌。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九)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设立总规模100亿(首期20亿)的市级上市企业驰援发展基金,通过股权和债权方式,驰援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上市民营企业。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展期、续贷、转股等方式给予上市民营企业资金融通支持,纾解民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控集团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发展。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发展配套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小贷、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海峡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

  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金控集团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一)全面落实准入平等待遇。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十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充分挖掘政务数据在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中的驱动力,推进“大数据+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广运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进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实现涉企行政审批项目70%一网通办;缩短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优化工作流程。

  牵头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审改办、发改委、大数据委、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十三)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宽企业注册登记要素,允许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出资结构和方式。推进涉企事项“多证合一”改革,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建设,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推行综合监管,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规范对民营企业执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审改办,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十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民企产品和服务比例,各级政府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向民营企业采购总额不得低于总量的30%,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包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在内的各级政府采购。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城管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十五)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企业经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民间投资主体可以参与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

  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十六)支持进入民生补短板领域。在福州新区、滨海新城、高新区等重点开发区域根据城乡规划预留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旅游等民生补短板领域项目的用地,每年向社会推出一批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吸引民营企业通过合作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投资。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卫健委、民政局、体育局、文旅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七)加快解决“三角债”问题。清查并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不断完善营商法治环境建设,实现民营企业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法院、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十八)培育壮大龙头企业。精选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强的龙头企业,制定高成长培育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实施精准培育。经认定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营业收入(产值)连续三年同比增长15%(含)以上,税收连续三年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三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技改提升。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对年度技改投资额达5亿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补助资金上限由80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对评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奖或优秀软件产品及优秀应用解决方案,且属于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强化政策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在省里奖励基础上,配套奖励20万元;对企业开展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评选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分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十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重点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打造上下游密切衔接、配套完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支撑的新兴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数字福州,落实加快数字经济、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工业互联网“十百千万”工程,加快“企业上云”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按档奖励20-200万元。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重点并购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成长性产业,培育一批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集团。对民营企业或其个人股东取得的股权转让收益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我市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二十三)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并提供工商注册专人帮办服务,推动“个转企”无负担过渡。大力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壮大规上企业规模,对当年新投产纳统、由规下转规上的工业企业及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开办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对民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到我市既有规定标准的,应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二十四)实施创新人才战略。大力实施“引进培养千名优秀博士计划”和“评选千名存量人才计划”,支持民营企业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支持一批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创新,对于经批准离岗创新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对民营企业的高管或专业技术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达到我市既有规定标准的,应按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房管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二十五)提升政策执行效果。制定政策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参与度,增加政策可操作性。充分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对出台的文件要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举措,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二十六)加强政策梳理推介。全面梳理发布鼓励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探索从“企业申请得优惠”向“政府主动送优惠”方式转变。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送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扩大政策知晓面。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工商联、大数据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二十七)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在去产能、去杠杆行动中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执行同样标准、一视同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方向,在安监、环保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执行政策不搞“一刀切”。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二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兑现,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造成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信用办)

  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工信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九)健全完善沟通联系机制。推行政企直通车制度,市及县(市)区四套班子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收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县(市)区主要领导每月上旬、分管副市长每月中旬、市长每月下旬、市委主要领导两月一次进行项目定期协调,帮助解决突出问题。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商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三十)畅通民营企业困难诉求服务渠道。设立市民营企业诉求办理中心,依托“12345”热线电话、民营企业云等平台,受理民营企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等,属市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对诉求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大数据委、“智慧福州”管理服务中心、工商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三十一)加强工作考核和奖惩。领导干部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对全市各县(市)区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级部门的服务质量、履职情况等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牵头部门:市委组织部、市效能办

  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三十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教育培训,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和能力提升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培训计划,每年定期组织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委统战部

  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工信局,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三十三)加强舆论引导宣传作用。正确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优秀典型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爱护企业家、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氛围。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工商联,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

  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三十四)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进一步细化实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涉及民营企业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申诉案件、企业改制纠纷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要依法纠正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赔偿。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

  (三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以司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快速调处反应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统一裁判尺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推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有效完善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牵头部门:市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三十六)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不得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者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实施检查和罚款。有关商(协)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推进企业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不得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

  牵头部门: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工商联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各牵头部门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