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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31:26  

  闽侯县招商优惠政策汇编

  一、闽侯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二、闽侯县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

  三、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五条措施

  四、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七条措施

  五、闽侯县关于扶持工业企业创建品牌二条措施

  六、闽侯县扶持企业上市五条措施

  七、闽侯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六条措施

  八、闽侯县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五条措施

  九、闽侯县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十一条措施

  十、闽侯县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十一、闽侯县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

  十二、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五条措施

  十三、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侯县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

  一、2015年(含)以后在我县新注册且注册后5年内认定的总部企业可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

  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我县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县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在我县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县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职能总部:

  (一)销售中心(房地产业除外)符合“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二)运营中心符合“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母公司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的,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三)研发中心符合“实收资本5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五、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2015年以后(含)新注册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按照实收资本的1%~3%给予开办补助,最高可享受1000万元。

  (二)经认定的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可享受最高50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和最高500万元的经营贡献奖。

  (三)对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就近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经县人社局核实后,按照《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服务办法》,享受20万元人才配套补贴、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鼓励建筑业总部经济快速发展。

  (一)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建筑业企业,按其迁入当年在我县统计的产值达到5亿元且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20万元奖励;企业产值每增加3亿元且纳税每增加300万元的,奖励金额增加50万元。

  (二)对在我县设立企业总部或子公司的建筑安装企业(子公司应为独立法人公司,或者授权闽侯分公司进行工程款决算)在县外建筑服务或我县企业在县外建筑服务,并在我县缴纳增值税的,按其汇缴本县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加快闽侯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的九条措施》(试行)执行。

  (三)晋升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50万元,晋升总承包二级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八、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

  (一)在本县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亿元至2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的,按每增加l亿元增加100万元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000万元。

  (二)在本县新设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银行、证券机构,营运资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营运资金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50万元;营运资金在2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对在本县新成立地区总部(非法人)的境内外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我县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等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1]19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办[2013]216号)及《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园区企业入住条件和扶持政策意见的通知》(侯政办〔2012〕185号)执行,有关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奖励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闽侯地方所得部分。

  (二)县发改局根据上述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以上扶持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闽侯县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

  为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本措施发布之日起,在我市新注册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本年度纳税额是指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和金融企业的税收),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一)经营贡献奖励

  自注册当年起,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1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1亿元(含)至5亿元的部分、5亿元(含)以上的部分,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予以奖励(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办公用房奖励

  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予以全额奖励,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租金总额和总部大楼土地及建安成本(建筑业企业除外)。奖励期限5年。

  享受以上奖励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人才奖励

  新引进企业总部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

  在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滨海新城等区域规划商务办公用地,支持企业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土地发展中心、市经信委、市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

  为支持市域外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凡采取邀请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邀请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参加。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地铁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

  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地铁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的有关支持政策与现有我市相关扶持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或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我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可采取“一企一策”,并向市发改委(总部办)报备。

  (三)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闽侯县关于扶持企业技术改造五条措施

  一、用好用足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推动企业新一轮技术改造

  用好用足福州市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推荐符合先进产能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服务型制造、工业强基工程、提升质量品牌、绿色生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领域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积极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申报使用60亿元技改专项贷款基金

  三、对企业技改投资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技改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市里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企业智能化技改项目予以补助

  对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市里补助金额5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限额230万元。

  五、对智能装备生产企业技改予以补助

  对企业投资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厂房和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的,市里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