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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充修订企业总部、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引进措施相关条款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9-12-03 11:11:03  

  为进一步扶持企业总部、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发展,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罗源县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罗政办〔2018〕62 号)、《罗源县关于鼓励引进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的三条措施(试行)》(罗政办〔2018〕112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充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经营贡献奖励方面

  1.企业总部、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已达成本年度纳税额要求的(落地不满一年的,以满 12 个月计算),税收奖励每季度兑现一次(企业总部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外)。

  2.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期限设置为 3 年(自注册当月起计算)。单个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每年奖励经费从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调整为最高不超3000 万元。对于发展前景好的项目,提请县政府一事一议。

  二、经营用房优惠方面在罗源湾滨海新城写字楼设立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新引进的企业总部项目、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统一落地创业创新示范中心。中心为每个企业提200-300 平方米的免租金办公场所,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相应增加办公场所面积,经营用房奖励期限设置为3年(自注册当月起计算)。

  三、政策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方面新引进入驻的企业总部项目、双创平台、园区孵化企业,必须经县政府要素保障会议研究同意落地,并与项目引进单位签订投资合同,可享受罗政办〔2018〕62 号、罗政办〔2018〕112 号文件政策,项目引进乡镇可享受新引进域外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项目引进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兑付。对落地一年后,年度纳税额未能达到2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由引进单位与企业解除投资合同,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