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宣传

永泰县关于印发促进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9 15:20:39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投资和消费软环境,推动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参照省市相关政策,并在省市奖励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设立旅游客源招徕奖励

  (一)包专列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专列(不含起点站从福州、莆田、尤溪站进入的)入樟旅游,在指定酒店住宿至少1晚、且至少游览2个收费景区的,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300-400人(含)的,每次奖1.5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400-500人(含)的,每次奖励2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5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3万元。每家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二)包机组团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专机或一次性乘机转达旅游,在指定酒店住宿至少1晚、且至少游览2个收费景区的,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100-150人(含),每次奖励1万元;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150-200人(含)的,每次奖励1.5万元; 一次性组织游客量达2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2万元。每家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以上包专列、包机入樟游客同一人次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批次游客由永泰不同旅行社分段接待的只奖励首先接待(第一站)的旅行社。

  二、设立旅游产业基金

  组建旅游产业基金机构,设立由政府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旅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全域旅游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与此同时,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宣传促销、市场开发、举办节事活动等,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每年适度增加。

  三、扶持旅游民宿发展

  (一)设立落地奖励。对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建、改扩建并投入运营的民宿,对投资额达10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投资额达500万元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设立流量奖励。对年营业额200万以上且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民宿,按营业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四、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一)优先支持传统村落或空心村的整体包装开发,对新确定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确定的乡村旅游特色村,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确定的乡村旅游精品示范村,根据市级补助标准,县级按1:1比例配套,连续补助3年;2016年确定的精品示范村,按新补助标准,延续2年。

  (二)对新评为省级五星、四星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符合国家标准《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第2部分:自驾车露营地》相关要求,依托景区周边建设的露营地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对符合《旅游厕所质量登记的划分与评定》,达到A、AA、AAA标准的新建厕所,每个蹲位分别补助3000元、5000元、7000元,最高补助7万元;达到A、AA、AAA标准的改建厕所,每个蹲位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3万元。

  (六)对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地永泰专营永泰旅游线路,具备自有10部(含)且每部核定座位35座及以上旅游大巴的专业旅游汽车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扶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评为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等品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荣获省级地质公园、观光工厂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新获评为服务质量信用等级5A、4A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温泉旅游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六、扶持旅游宣传营销

  (一)对由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加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级旅交会等)的旅游企业,给予不超过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补助1万元;旅游企业与县旅游主管部门在县外设立旅游推介营销场所的,给予不超过年租金5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旅游企业以展示永泰旅游形象等为主要内容,联合县旅游主管部门举办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经县政府审定,给予承办方不超过活动经费30%的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三)鼓励旅游商品开发,对列入省、市、县旅游伴手礼目录的,给予优先推介或采购。

  七、扶持旅游人才建设

  (一)通过初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初级导游证的,给予奖励500元;通过中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中级导游证的,给予奖励1000元;通过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并取得高级导游证的,奖励5000元;通过外语导游员考核并取得导游证的,奖励1000元。上述获证导游应在县内工作满1年以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予以奖励。

  (二)对民宿、农家乐、导游等相关县内旅游从业人员,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培训。

  (三)投资20万元定期举办导游评选大赛,评选金牌导游。

  八、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一)从2017年起,新建旅游项目(A级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自开业之日起(含试营业),采取阶梯奖励:

  1.年缴纳税收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0%奖励给企业。

  2.年缴纳税收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55%奖励给企业。

  3.年缴纳税收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60%奖励给企业。

  4.年缴纳税收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按县级收入70%奖励给企业。

  5.年缴纳税收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县级收入80%奖励给企业。

  存量旅游企业,参照县财政局制定奖励标准执行。由县委、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奖励办法的旅游企业,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对列入福州市重点上市后备旅游企业,在县市上市奖励基础上,对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含特许经营项目予以减免5年。

  (三)对重大旅游项目,待项目建成营业后给予适当奖励,用于景区旅游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九、加大用地扶持力度

  (一)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业发展用地,特别对列入“十三五”规划的省重点旅游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按项目建设时序,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二)采取多形式供地。针对旅游项目的不同类型,依法实行分类管理,采取多种方式供地。

  1.多方式供应建设用地。旅游相关建设项目用地中,用途单一且符合法定划拨范围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方式供应,以挂牌出让为主。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旅游项目建设用地。

  2.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乡和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

  3.促进文化、研学旅游发展。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4.优化房车营地用地政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可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实行优惠用地政策。旅游项目实行优惠地价供地,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享受优惠用地政策。

  1.优惠地价供地。旅游项目用地位于基准地价范围的,出让底价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的基准地价的70%(基准地价设有最低价和最高价幅度的,取中间值);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区域,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2.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

  3.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酒店享受优惠用地政策。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不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可按现行规定的最低价招拍挂公开出让土地。

  十、其他事项

  (一)设立“绿色通道”,成立由青云山管委会、旅游局牵头,由发改局、国土局、财政局、商务局、公安局、统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旅游政策服务工作组,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事前认定,进而联合或并联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拔付。

  (二)以上扶持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永泰县的旅游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进行奖励。

  (三)旅游客源招徕奖励中涉及的酒店、收费景区目录由青云山管委会、旅游局动态调整,报县政府批准。

  (四)农家乐星级评定由青云山管委会、旅游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联动,组织评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报、瞒报的,取消该单位申报奖励资格,追回已领取奖励金,5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若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申报资格。

  (七)以上扶持政策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青云山管委会(旅游局)、财政局、国土局分别负责相关政策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