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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9:56  

  为了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永泰县工作的力度,在省、市有关政策基础上,现将《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八条措施》具体内容汇报如下: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对引进境外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对引进境内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对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在永泰购房143M2及以下普通商品房的分别享受70%、60%、50%房价补贴。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住建局)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樟工作,与企事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永泰县紧缺急需人才的,落地一年后分别按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三、给予招聘或引进紧缺专业人才激励措施

  给予招聘或引进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开设绿色通道,实行组团异地现场直接招聘或委托招聘的方式。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是指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含应、往届毕业生)。

  (一)编制职称。原则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招聘应在有空编名额条件下进行,承担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重点单位,可不受编制名额和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先超编进人或超职数聘任,在近5年内该单位的自然减员中冲抵。对于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对原已聘任的可在专业技术职务内晋升一级岗位等级,职称已评未聘的可聘任已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如没有岗位聘任的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二)生活待遇。新应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符合省、市人才培养、学费代偿、特殊津贴等政策,除全部兑现相应待遇外,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享受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再浮动一档或一个薪级。

  (三)住房保障。对应聘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紧缺急需专业人才,在乡(镇)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在县城区工作且家庭无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宿舍,单位无法提供住宿条件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住建局安排到县财政出资筹建的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公寓尚未建成前,享受租房补贴600元/月(按年度房租变化适当调整)。

  (四)家属安置。引进副高级以上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素质人才,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参照其随调前的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安置。子女需在本县就学的,由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优先照顾的原则,妥善安排。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住建局、县教育局)

  四、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

  五、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永泰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六、给予设立博士后和专家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新设立的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5万元,给予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组织部、科协)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和规划建设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同时把人才公寓建设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在人才公寓未建成投入使用前,以政府租赁商品房方式向引进的人才提供使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国土局)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