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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县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4-19 15:19:27  

  一、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新引进、新认定的大数据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福州市最高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新引进、新认定的省部共建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对大数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福州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按市里补助分别再给予20%的补助。

  (二)加快建设大数据管理平台和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推动全省、全国数据资源聚集,争取在健康医疗、智慧海洋、电子政务、航空航天、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形成国家级数据处理和备份中心。福州市对每个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20%补助。

  二、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

  (一)对园区新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等情况,福州市一次性最高给予500万元落户奖励。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永泰智慧信息产业园内设立区域总部,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5年。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给予提供合计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免租3年。

  三、支持园区企业大数据开发应用

  (一)支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发应用数据。对大数据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福州市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20%补助。

  (二)对前百家入驻园区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福州市3年内为每家企业免费提供100M以上带宽的网络支持、200平方米的工作场地、3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同时给予园区企业数据租用费用50%的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县再给予数据租用费用10%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除上述扶持措施外,入园企业还可享受省市政府其它相关优惠政策,对同一事项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若福州市要求配套奖励,我县不重复配套。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述扶持措施中所指行业龙头企业是:《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普华永道发布的全球软件百强企业、工信部发布的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信部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

  (三)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每年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智慧信息产业园办联合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六条措施

  一、鼓励总部经济加快发展。“十三五”期间,经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2016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500万、20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首次被评定为福建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市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市级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建筑企业,按照《永泰县关于加快建筑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兑现税收奖励。

  四、鼓励企业在我县设立职能总部,对经认定的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五、鼓励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总部,对经认定的金融机构总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奖励。

  六、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可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二)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5年内每家每年给予2名引才名额,在享受市级高层次优秀人才2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配套补贴,同时享有子女入(转)学、配偶安置等优惠待遇。

  (三)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每家不超过5名。

  七、其他事项

  (一)上述扶持措施适用于在永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永泰县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审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职能型总部、金融总部还需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上报)。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按照《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执行。

  (二)上述扶持政策规定的财政补助项目若与福州市政府、县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我县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上述扶持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发改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