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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的十项政策

来源:福州市晋安区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7-06-26 15:49:06  

晋安区促进现代物流业(含快递业)

加快发展的八条措施

榕晋政办〔2017〕75号

 

为促进我区现代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降低物流业成本。

    第一条 提升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提升效率。对物流企业2017年以来新投资10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自身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公司信息与税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下游企业等信息互联互通,按投入开支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物流企业2017年以来新投资300万元以上建设的共享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平台,采用平台软件并接入平台的物流企业达15家以上的给予2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国家“无车承运人”试点名单的我区3A级以上物流企业,给予无车承运服务平台建设支出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营改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2017年起我区物流企业因营改增税负增加累计超过3万元的,增加的税负由我区留成部分中,给予100%过渡性财政扶持。

二、促进物流总部经济发展

第三条 鼓励我区总部物流企业税源回归,对我区物流总部企业在晋安区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汇缴本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 保障物流企业用地供给,落实省、市关于物流业用地保障政策,支持物流企业利用现有仓库、旧厂房、空置物业等场地,进行“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免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优先确保本土物流企业在发展中的用地需求,充分挖掘及整合现有土地资源,让本土物流企业在晋安区扎根发展。

第五条 给予本地物流龙头企业及物流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支持本地物流龙头企业升级发展,对企业注册地在本区的国家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或已列入省、市、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用地审批、权属变更、税费缴纳、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需要区里解决的,报区政府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三、补强物流业短板

第六条 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加大冷链物流招商力度,加快引进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冷链龙头企业,对引进的冷链龙头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5%以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支持冷链设施建设,对我区物流企业用于购置购置节能、环保冷藏运输工具和建设改造智能化冷库设施等,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第七条 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企业及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升级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第八条 完善农村物流网络。支持物流企业在我区宦溪、寿山、日溪三个乡镇开辟或延伸物流运输线路,新建、改造物流营业网点,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和物流仓储配送体系,对物流企业以直营或加盟形式新设的营业网点,运营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给予单个营业网点一次性5万元运营补助。

申请对象为在晋安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在晋安区纳税的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且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批。各奖补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区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区级同类扶持政策,以上政策奖励补助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留成部分。

本意见中的“以上”、“不超过”、“达到”均含本数。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三年。


加快晋安区电子商务发展意见

榕晋政办〔2017〕85号

 

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支持企业建设电商园区。鼓励利用辖区内楼宇资源和园区资源用于转型电子商务集聚区,对1万平方米以上电商园区,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吸纳电子商务企业数达到30家以上且入驻面积超过60%,实际运行时间一年以上,按照其实际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辖区内有条件的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被省级、国家级评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培育垂直性电子商务平台。发挥我区建材、茶叶、特色农产品产业优势,建立以专业市场、综合商圈(街区)和农业、旅游等实体为依托的垂直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平台入驻企业数达30家(含30家)以上,网上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含)的项目,按年纳税金额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骨干电商企业。支持辖区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整合各种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成为竞争力强、区域领先的电子商务骨干企业。辖区电子商务企业上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大力培育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批的省级、国家“电子商务重点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4、加大龙头电商企业引进力度。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到我区建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运营中心)并将注册、纳税地迁入我区,参照《晋安区加快推动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晋委办〔2015〕21号)新引进企业政策给予扶持。

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5、支持建设为电商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商第三方信息平台,对在我区设立信息平台开发并实际投入运营的,销售额首次超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分别给予平台建设方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奖励。

    6、支持企业利用自建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在我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并列入区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完善电商配套服务

    7、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对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分销应用、数据挖掘、拍摄服务等外包服务的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且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代理(外包)企业10万、20万(含前档)、30万元的规模提升奖励。对注册我区的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帮助本地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8、促进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鼓励我区盛辉、盛丰、宏捷、顺丰等骨干物流、快递物流企业主动服务于我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需要,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对物流快递企业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内新建快递物流营业网点,能够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仓配一体化服务,视成效对其配套设施投入(基建和土地款除外)金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应用

    9、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的扶持力度,引导特色农产品通过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推动农产品上行,促进商品流通。鼓励北峰三个乡镇各建设1个中心、2个次中心以上的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综合服务网点。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电商服务,帮助农民代购代销,对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在网上销售我区特色农产品(鹅鼻萝卜、鼓岭地瓜、日溪脐橙等)年销售额首次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五、政策兑现

    10、本意见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今后,每年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由商务局负责解释。

11、对于多个同类优惠政策,采取从优不重复原则认定,即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待遇,而不能同时享受多项同类优惠。企业享受以上政策奖励补助金额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区留成部分。

12、申请对象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

  13、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二年。



加快发展晋安区家政服务业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我区规范化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加快发展,培育品牌龙头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壮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发展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政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进一步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连锁化发展。

争取到2020年,培育或引进4个省市乃至全国知名家政服务品牌,家政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家政服务供给基本满足我区家庭服务需求,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区的家政信息服务网络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培育家政服务龙头企业。

鼓励我区洁丽保洁技术、建兴家政、雪品家政等福建省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学习、引进省内外先进服务理念、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运作和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有实力的家政服务企业加快推广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积极开展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加快形成有竞争力的知名品牌,示范推动家庭服务规范化发展。鼓励大型家政企业加强资本运作和规模化运营,实现跨区域经营和全方位服务,提升行业盈利水平和集约化程度。(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

(二)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1、鼓励缴纳工伤失业等保险。2017-2018年,“规范企业”为家政员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由区财政按照上年度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金额,给予“规范企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2、鼓励开展员工体检。鼓励“规范企业”组织家政员按每年不低于60元/人的标准定期体检一次。体检内容、项目可参照福州市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与医院或专业体检机构议定的执行。2017-2018年,由区财政按照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组织家政员定期体检的“规范企业”补贴,每年集中补贴一次。(牵头单位:区卫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鼓励家政服务站进社区,打造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1、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利用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场所,建设社区公共家政服务站,加快构建市民家政服务公共体系,为市民提供系统家政服务平台。2017-2018年,我区社区公共家政服务站应设立57家以上,其中鼓山镇12家以上、新店镇、岳峰镇、茶园街道、王庄街道各10家以上,象园街道5家以上,并由镇街财政按1万元/家/年的标准给予社区补贴。(牵头单位:相关镇(街);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商务局)

2、鼓励“规范企业”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达到示范性标准的,由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补贴,但每家服务门店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区资金补贴。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的申报条件、创建标准、验收程序等参照福州市政策执行。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四)促进家政服务业线上线下融合。

立足创新模式,探索“互联网+”新途径,鼓励和支持服务企业以标准化工作为基础,将标准化与信息化有机融合,积极打造适应“互联网+家政服务”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信息化水平。对家政服务企业年网络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且占总营业额20%以上的,由区级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平台接入福州市市民公共服务平台的,由区商务局负责对接,帮助企业申请省、市平台建设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五)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发挥社会力量在家政服务工作中的作用,鼓励高等教育和高、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家政服务业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行业人才。加大对从业人员在岗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家政服务业职业化发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益性的岗前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六)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建设。

加大对已出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的宣传力度,积极探索指导督促企业执行标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扩大标准的影响面;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企业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工作,引导企业提高标准应用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及服务品质。加大对《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家政服务机构登记划分及评定》等家政标准的宣传力度,开展面向家政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宣传培训,使广大从业单位了解标准,掌握标准,主动执行标准,从而扩大标准的影响面。(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妇联)

(七)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大力开展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家庭守信教育。将职业道德作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内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相关的信用信息平台,对严重违法失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黑名单”并依法公开曝光。(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区妇联)

三、组织保障

(一)加大力度扶持。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明确的扶持家政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加强统计工作。探索研究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增加经费投入,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为相关决策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区统计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发布工作信息,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新闻宣传部门积极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组织各类媒体利用现有栏目或开设专栏,加大对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工作的报道。积极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诚信家政企业评选、家政从业人员明星评选等活动,展示家政服务行业的价值和风采,不断提高社会对家政服务人员的认同度,增加家政服务工作人员的自豪感,吸引更多高素质人员进入家政服务行业。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

四、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扶持对象为在晋安区注册,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含居家养老)的“规范企业”,其认定标准为:①具备家政中介资质。②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③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

(二)区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家政服务业发展。本意见中,涉及财政补贴经费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由相关单位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