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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新落地大型企业鼓励办法的通知(摘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02  

  三、对上市公司的鼓励

  鼓励办法:对引进的上市公司,按照企业在境内外挂牌上市后,将募集资金不低于80%以上投向我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将募集资金不低于50%投向我县的,给予一次性100元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上市公司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应的奖励政策。

  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该上市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我县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县缴交的,可享受本项奖励政策(上述奖励总额不能超过企业上市前一会计年度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