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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第二章 创新主体的奖励

  第四条 对新列入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福州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同年度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五条 对列入福建省专利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配套,贴息比例为同期同档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万元。企业在购买专利保险满一年后,每年6月就已到期的专利保险向福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补贴,在获得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补贴后,向福清市科技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补贴。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

  第七条 对本辖区内新获得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本辖区内新获得申请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件500元资助;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0元;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个。

  第八条 对本辖区内新获得申请发明专利受理的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本辖区内个人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5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个。

  第九条 对首次获得授权的、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在获得省专利清零奖励后,给予每家配套奖励一万元。

  第十条 对申请人地址在福清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和授权的专利进行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经费由福清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发放。申报的企事业单位应在专利受理或授权后一年内申办资助与奖励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对在福清市辖区内申请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和福建省专利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四章 服务机构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第二家注册成立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内外专利事务所在我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内设立专利服务机构(须经省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其租赁面积在80平米(含80平米)以内的,由市政府给予三年房租与物业管理费全额返还奖励;对设立的专利服务机构,年受理我市专利申请量大于1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需占总申请量的25%以上)的前三名专利服务机构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各工业园区在园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对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在园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的工业园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