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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长委〔2011〕185号

  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除按《长乐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外,对获得国家、省和福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也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为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经费奖励。

  加大对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各级科技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上级支持经费额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奖励。

  加大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福州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设计数字化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给予补助,加快电子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

  引导广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研发、生产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新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奖励0.2万元。运用专利成果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优先推荐国家、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