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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第二章 企业创新主体的奖励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专利成果的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我县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第十三条 对我县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对我县内申请国内发明的,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第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授权的、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在获得省专利清零奖后,给予每家配套奖励1万元。

  授权专利和受理发明专利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人地址在我县内的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后于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科技文体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专利组织工作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我县内企业单位当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1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 对我县内高校、科研院所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5件、3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八条 对帮助我县内的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专利年度折算后数量(折算后数量=发明×70%+实用新型×20%+外观设计×10%)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专利成果运用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按省扶持经费的50%以内予以资金配套奖励,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不重复配套,执行最高额度。对落户我县的科研院所、高校在本县申报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成果在本县内企业运用的,我县将优先推荐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对推荐后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市扶持经费的100%予以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