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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2  

  第二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启动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优先考虑;

  (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1年(截止申报时间);

  (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以上;

  (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六条 入驻福州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参加福建海外人才创业竞赛获奖并落地福州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优先获得支持,以下重点引进项目领域优先获得支持: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等;已入选国家“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不再重复申报。

  第七条 启动资金的资助额度为:

  (一)市公务员局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专家评审结论给予不同等级的创业启动资金:A类30万,B类20万,C类10万,D类5万;

  (二)对于优秀创业项目,市政府可指定国有投资公司以参股的方式给予企业注册资金10%—20%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对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引进条件的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榕创业发展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创新团队,经评估认定后,给予50万元—2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