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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区关于加快自贸试验区入驻企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25 09:24:28  

  一、重点扶持领域

  金融服务业。重点扶持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含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企业、两岸金融合作企业(含银行、证券、保险等)及建设多层次的交易平台。(详细目录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业类别)

  会展经济业。重点扶持会展经济和保税展示交易、进出口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产业。

  专业服务业。重点扶持两岸人才、科技信息、法律、会计、评估、旅游、医疗、教育等服务业

  二、强化政策支持

  (一)对拟入驻福州自贸区仓山片区的企业,由区自贸办:

  1.设立商务中心,主动对接,免费提供注册地址,为入驻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年报、政策咨询等服务;

  2.靠前服务,积极收集企业意见,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入驻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二)为加快入驻福州自贸区仓山南台岛片区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自贸区建设,从2015年-2018年,每年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贸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福州自贸区仓山南台岛片区相关奖励或补助从上述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扶持对象及标准

  扶持对象不含以下企业:

  1.仓山辖区内注册地址由自贸区外变更为自贸区内的企业不享受落户补助;

  2.注册不到3年即迁出自贸区的企业(如在迁出之前3年内已在自贸区内享受补助的则需退还)。

  (一)金融服务业扶持标准

  1.设立金融创新基金。鼓励企业按照《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仓山南台岛片区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仓政办〔2015〕73号)文件精神开展金融创新工作。在上述专项扶持资金中单列安排金融创新基金用于奖励落户自贸区且具有金融创新示范性的企业;对开展金融产品提供、服务创新以及监管成果显著,或争取到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可报请区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金融创新认定办法由区自贸办配合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后上报区政府研究。

  2.落户奖励。对法人机构在福州自贸区仓山南台岛片区注册,规模大、经营规范、行业影响力强且运营满一年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具体为: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在3年内有效,注册资本分批次到位的可以分批次申请,但以在3年内最高实际到位注册资本奖励档次为上限。

  3.租金补贴。对落户自贸区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在区内新购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企业投资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可按其所购房价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租用写字楼的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5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补贴最高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原则上每个法人机构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且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的,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对落户自贸区的重点引进的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其高管退出减持股份且减持收入税收上缴在仓山区的,可报请区政府另行研究补助标准。

  (二)会展经济业扶持标准

  1.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进出口贸易(含保税展示交易)及跨境电商法人企业,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落户奖励;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0-5000万美元(含),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落户奖励;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3000万美元(含),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落户奖励。

  2.租金补贴。对落户自贸区的法人企业,年区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参照第(一)点第3小点在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但补贴最高每平方米不超过15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自贸区进出口及跨境电商龙头企业。鼓励自贸区内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区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福州自贸区仓山片区内排名前十并入驻福建省电子商务与服务外包统计公共服务平台(正统网)的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三)专业服务业扶持标准

  1.落户奖励。对落户自贸区且当年实际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专业服务类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落户奖励。

  2.租金补贴。对落户自贸区且实际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专业服务类法人企业,参照第(一)点第3小点在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