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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

发布时间:2021-10-14 14:48:31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名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发布时间:2021-10-14 14:47:29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

  _______ _____:

  投诉人:本企业或本人的信息(包括投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国籍、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及其中国大陆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等;如有受委托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单位名称及工作人员姓名、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投诉事项及明确诉求(明确概括、合法合理);

  二、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三、投诉人承诺:该投诉事项此前并未经信访等部门受理或处理终结;同时,该投诉事项此前未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投诉人:___(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1.投诉材料清单目录;2.副本_____份。

  

  注意事项:

  1.投诉材料中应当包括投诉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投诉书应以中文书写或打印,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3.投诉书副本份数,应按被投诉人的单位数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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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发布时间:2021-10-14 14:46:17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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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14 14:45:33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第一章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福州市商务局是福州市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职能,福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福州市商务局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福州市范围内或者有重大影响,福州市商务局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591-83212011、83325771

  传真:0591-83212039

  投诉工作邮箱:fzipd@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大道193号4座9层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

  福州市商务局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事项中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福州市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福州市商务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材料补正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福州市商务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于7 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福州市商务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期限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福州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福州市商务局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二)投诉人义务

  福州市商务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福州市商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期限

  福州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最终处理终结时限不超过半年。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福州市商务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福州市商务局联系,投诉人连续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福州市商务局在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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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福州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事指南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4 13:57:14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 济发展局,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 办法》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及时有效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持续优化福州市外商投资环境,福州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福

  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经2021年3月9日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商务局

  2021年3月11日印发

  附件

  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福州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有效 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办法》以及《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结合 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 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 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福州市在投资环境方 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福州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 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 施。

  投诉工作机构原则上受理投诉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 下一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相关政策措 施的投诉事项。

  第五条福州市商务局协调、推动市级层面的外商投资 企业投诉工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福州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福州市范围内或者有重大影响,福州市商务局. 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 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 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工作。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 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并对外公布。

  第八条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 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 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 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 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 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 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 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 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 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 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 一并提供;

  (五) 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八)、(九) 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 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 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 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 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 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 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 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 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投诉事项实行一事一诉,但涉及同一被投诉 人的多个事项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五条投诉工作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投诉人也可 申请撤诉。

  第十六条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 理:

  (一) 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

  (二) 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事项范围的;

  (三)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 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 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 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 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 构重复投诉的;

  (七)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 处理终结的;

  (八)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 结的;

  (九) 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七条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 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 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 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范围的,投诉工作机构可 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 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在查明事实、分清责 任的基础上,依法公正进行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 解决。

  第十九条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 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 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 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 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 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二十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 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 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 协议);

  (二) 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管委会、自 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 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 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 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 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 诉事项,经投诉工作机构(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处理时限,最终处理终结时限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 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协调处 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 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 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 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五) 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 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八)、 (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 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半年未能依据本办 法第二十二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 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 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 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 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六条投诉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与投诉人或者被投 诉人有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 避。

  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投诉工作机构有关工作人员提 出回避申请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暂停投诉处理工作,并作 出是否回避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及时更换有关工作人员; 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 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八条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 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 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县级、自贸区管委会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双数月20 0 前内向福州市商务局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 福州市商务局汇总报送福建省商务厅。

  第二十九条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 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 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福 州市商务局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涉及省级及以上 层面的,由福州市商务局汇总后报送福建省商务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 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如有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 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 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 复。

  第三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 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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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