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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2-22 15:12:4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带动林农脱贫致富奔小康,促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清新福建”建设,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着力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建设。积极指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编制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其培育的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年龄自主确定,在确保及时更新的前提下,采伐指标优先安排。支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森林资源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优先享受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贷款贴息、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林下经济发展补助等扶持政策。鼓励农户流转承包林地,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做好家庭林场市场主体的登记和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林场给予同等享受。增加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的林业专业合作社数量,将家庭林场纳入家庭农场补助范围。制定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标准化建设方案,每年评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依法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省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2016-2020年,全省每年新增林业专业合作社200个、家庭(股份)林场100个以上。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厅、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力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加大林业贷款投放,积极探索林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破解林农贷款难题。简化放贷手续,鼓励对林农小额林权抵押贷款实行“免评估”。加快开发适合营造林需要的贷款品种,使信贷产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推广林权抵押按揭贷款业务,最长贷款期限可达30年。拓展可抵押林权范围,将中幼林、毛竹、果树、设施花卉、苗木等纳入抵押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对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担保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允许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将未来若干年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收益权质押给银行,银行给予信贷支持,用于林下经济等林业产业发展。推进森林综合保险、设施花卉种植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开展理赔,确保受灾户足额获得赔款,用于恢复生产。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

  三、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

  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建设和管理,每年评选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满意度高的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对林权抵押贷款,鼓励开展贷款全额森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化解抵押物风险。加强抵押林木保护,探索将抵押林木委托第三方监管。引导资产管理机构参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出险后,由资产管理机构优先从银行收购抵押林木,并依法处置,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采伐条件的,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给予办理不动产登记。加快林权收储机构建设,有条件的设区市和重点林区县(市、区)都要成立林权收储机构,并规范林权收储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收储、担保、服务等功能作用。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30%以下收取担保费,用于维持机构日常运行。林木收储中心和林业担保机构为林农生产贷款提供担保的,由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至2020年,全省成立政府主导为主、规范有效运转的林权收储机构50个以上,实现重点林区全覆盖,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农业厅、国土厅、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重点区位森林资源管护

  加快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推广“乡聘、站管、村监督” “村推、乡审、村聘用”等专职护林员管护和政府购买服务管护模式。继续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置换、赎买、收储、合作等改革试点。推进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改造提升,在与林权所有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重点“三线林”除外)中个私所有的桉树、马尾松等人工林有计划地参照一般商品林的规定进行改造提升,伐后及时组织营造珍贵乡土阔叶树种,通过生态公益林布局调整,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积极对接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天然林禁伐补偿制度。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政府分类补偿、分级负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加强生态建设,可依法将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划转为生态公益林,纳入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制定林下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鼓励发展林下种植、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旅游,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养殖。鼓励社会资金采取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发展林下经济。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林下经济主导产业,努力形成“一县一业”“一县一品”或“一乡一品”的格局,做大林下经济产业规模。要根据当地林下产品生产情况,引进相应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加工企业,采取订单、合作等方式,推进林下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鼓励林下经济经营者积极创建品牌,提高林下产品知名度。结合农村电子商务工作,鼓励开展林下产品网上零售批发和产销对接等电子商务,拓展“网上直销”和“时令预订”等业务,拓宽林下产品网络销售渠道。林业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下经济实用技术指导,提高林农发展林下经济的能力。至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基地面积达1000万亩。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财政厅、农业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健全林业服务体系

  各地要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人员队伍和基层林业站建设,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做好改革指导和服务工作。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为林农提供政策咨询、林业审批、资源评估、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交易引导等服务。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中介机构发展,鼓励造林、管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社会化专业服务组织建设,探索开展政府购买林业公益性服务试点。加强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并将调处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实施“互联网+”林业行动,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加快推进林业电子商务、林业产权交易等平台建设,增强网络平台的综合服务功能。依托“数字福建”遥感平台和政务空间云服务平台,推进卫星定位、遥感影像、无人机、红外照相等技术和装备在森林资源调查、林业灾害监测监控中的应用,提升森林资源管护能力。建立联网共享的森林资源、权属、经营主体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群众查询利用,提高林业信息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省委编办、综治办,省测绘地信局、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