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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2-06 15:17:01  

  发布日期:2015年10月2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十条措施

  为积极参与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枢纽城市建设,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海上福州”,做大做强我市远洋渔业产业,力争到2020年,全市远洋渔船规模达600艘、产量40万吨,境外养殖面积5万亩、产量20万吨,总产值100亿元;建成15个境外渔业基地,形成远洋捕捞、境外养殖、加工物流并举,布局合理、装备优良、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支撑有力的现代海外渔业产业体系,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十三条措施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扩大远洋渔业船队规模

  (一)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凡总部设在福州或在福州注册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从2015年起,新建或购买具有捕捞配额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1000 总吨以上)、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500总吨以上)、大型鱿鱼钓船(1000总吨以上)等远洋渔船的,对列入农业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投资计划的新建远洋渔船,市里按照国家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补助;对购买船龄12年以下的远洋渔船,市里给予购买费用的20%补助,单船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新建船长24米以下的小型过洋性远洋渔船,在取得渔船造价的5%省级补助后,市里给予1:1配套。对已获得市级财政贷款贴息的远洋渔船按原办法继续实行贴息,年贴息不超过贷款余额的2%。获得此项补贴的远洋渔业企业,如10年内迁离福州,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二)扶持远洋渔船技改转产。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作业方式技术改造、继续留在原入渔国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二、扶持远洋渔业探捕、开辟新渔场

  (三)鼓励本市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具有公益性、风险性的境外作业渔场渔业资源探捕项目。对列入农业部渔场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的,给予补助15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本市远洋渔业企业参与国际渔业资源竞争,开辟新渔场。对经过农业部批准进入新的入渔国捕捞作业的首家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5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支持建设境内外远洋渔业产业基地

  (五)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远洋渔业产业园区。对省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本市远洋渔业产业园区,优先办理用地、用海审批手续,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六)鼓励总部设在福州的企业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对基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100万元;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200万元;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贴5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四、鼓励发展境外水产养殖

  (七)鼓励经核准(备案)的本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发展集中连片的网箱养殖、池塘养殖。投产网箱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池塘养殖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200元,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配合)

  (八)支持罗源湾退养渔民赴境外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对退养渔民与从事境外水产养殖的对外投资企业签订境外务工合同(或协议)时间在二年以上(含二年)的,给予每位退养渔民一次性补贴安家费3万元。(责任单位:连江、罗源县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九)鼓励本市从事境外水产养殖的对外投资企业聘用罗源湾退养渔民到投资所在国务工。对聘用罗源湾退养渔民20人以上(含20人),用工人员与企业签订用工满一年以上合同、缴纳保险费并持有1年以上(含1年)有效签证的,按照每个用工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连江、罗源县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五、鼓励引进远洋渔业企业

  (十)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福州。对福州市以外的远洋渔业企业落户福州,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且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拥有船龄20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的远洋渔船,且总吨不少于8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获得此项奖励的企业,如10年内迁离福州,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

  六、提升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鼓励远洋捕捞产品和境外养殖水产品运回福州销售。对本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本市口岸的远洋自捕水产品,按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给予每吨200元的补助;其中自捕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300元的补助。对本市渔业企业运回境外“自养”水产品,按海关报关单统计数量,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每年全市养殖水产品运回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福州海关、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鼓励本市水产加工企业发展大宗远洋自捕、境外“自养”水产品精深加工。对购买本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或本市渔业企业境外“自养”水产品达到5000吨,并在福州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配合)

  七、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加快发展

  (十三)鼓励远洋捕捞、境外养殖水产品进入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交易。对在我市口岸进关并进入交易所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境外自养水产品,每吨鱼货补助50元;对进入交易所交易但鱼货异地交割的,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市、马尾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马尾区政府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四)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冷链物流建设。对于交易所配套新建、扩建3万吨或3万平方米以上的冷库,市级给予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试行“先通关、后交割”的检验检疫模式。允许进入自贸区福州片区未交割的水产品由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或指定的代理人先行统一办理审批和报检手续,实施集中预检,交割后(出自贸区福州片区时)分批核销、验证放行,缩短货物滞港时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福州检验检疫局)

  (十六)支持中国-东盟海产品交易所在福州出口加工区建设产业基地。优先办理用海审批手续,减免部分海域使用金。(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八、强化远洋渔业金融支持

  (十七)全市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给予10%的保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八)积极创新远洋渔业金融扶持政策,筹划设立福州市海洋渔业发展基金。采用政府引导、机构资金注资运作的模式,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海洋与渔业产业,投资比例不高于3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配合)

  九、加强远洋渔业人才培养

  (十九)鼓励本市转产渔民应聘远洋职务船员。三级(含)以下职务船员培训列入福州市渔民综合技能培训计划,船员培训费用全免;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二级(含)以上职务船员培训的远洋渔业企业可按《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培训费补助。(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提高远洋渔业通关效率

  (二十)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部门要创新远洋渔业通关监管模式,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办事效率。在保证海关税收安全的情况下,对诚信可靠的远洋渔业企业因自捕水产品产地原因缴纳保证金的,可由金融机构向海关提供保函后直接予以通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福州边检站、福州海事局、福州海关、福州检验检疫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