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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2-06 15:14:11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和《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加快发展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资本办医体系,构建多元办医格局,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社会资本办医的功能定位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资本办医向“专、精、优”方向发展。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引导营利性医疗机构走高端化、多样化、差别化路子,实现公立医院与非公立性医院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全市医疗卫生建设规划,把福州新区作为社会办医重点区域,优先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福州新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医院;优先支持举办康复、老年病、精神、妇幼儿童、护理院(站)等急需的健康服务机构和特需医疗服务机构;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特别是大型医疗集团和国际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到我市设立医疗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规划局、民政局

  二、土地扶持政策支持

  1.实行优惠地价。对新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机构停办后,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按原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对地面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后收回。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用地,协议出让的医疗用地价格,基准地价已覆盖的地区原则上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同类用地基准地价,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可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

  2.鼓励利用空置商品房办医。在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和我市医疗卫生布局规划的前提下,属于整体购买商品房用于医疗卫生用途的,由卫计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规划、土地、房屋登记部门可按其购买的商品房用途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改造原则上应保持外轮廓线不变,在保证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确因需要可对房屋公共部分(如入口、门窗、连廓、造型等)进行改造,允许对房屋内部空间进行适当调整、装修使用,改造部分不确权,由规划部门按照景观改造出具规划意见;属于租赁取得临时医疗用房的,经市卫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不变更原有产权关系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前提下,由承租单位会同产权单位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无异议后,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由消防部门按装修工程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国土局、卫计委、财政局、房屋登记中心、消防支队

  三、完善医保政策支持

  1.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政策,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2.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民政局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安排社会办医专项扶持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三级专科医院及床位在2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并且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均可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1.新增床位补助。社会资本办医属于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新增床位的市财政按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医疗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2.优质机构专项补助。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的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购买服务补助。健全购买社会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补偿。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民政局

  五、优化发展环境

  整合社会办医在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等行政许可过程的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审批事项,为社会资本办医提供一站式服务。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具体数量和布局选址的间距、地点限制要求,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管理。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

  六、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公立医院(不含基层医疗机构)卫技人员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应聘的,其聘任工龄可累积计算,聘任期间卫技人员的人事、工资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可保留原有社会保险待遇。

  2.鼓励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逐步带动民营医院的人才梯队建设。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具体政策,实行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建立多点执业平台,发布医师需求信息。

  3.扩大与台港澳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台港澳地区医师来榕执业,允许其在榕参加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并鼓励医疗机构予以聘任。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编办、卫计委

  七、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

  允许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医疗联合体,加入医疗联合体的民办医疗机构享有医联体成员单位相同政策待遇。通过对口帮扶、托管等方式加强在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远程就诊、流程优化、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合作与融合。探索“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与渠道的建立。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

  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医改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密切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对重大事项和问题进行会商,促进社会资本办医可持续发展,确保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实处。市医改办、市卫计委等部门要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综分析和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具体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市医改办、卫计委、编办、人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局、民政局、房屋登记中心、消防支队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