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福州

福州新闻网 >> 投资福州 >> 投资福州 >> 政策解读

《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5-18 17:00:40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企业落户我市,进一步鼓励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简称企业总部),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简称《四条措施》)。

  二、起草过程

  2017年,根据尤市长指示精神,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按照“目标更明确、扶持力度更大、覆盖范围更广、可操作”的原则,学习了广州、深圳、杭州等地的做法,反复征求了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出台了《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2019年12月20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反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的通知>修订意见的函》。根据要求,2020年1月2日,市政府召集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原则同意修改《四条措施》第三条,即形成新的《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的四条措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扶持对象

  市域外的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

  (二)支持政策

  1、加大新引进企业总部的财政支持力度

  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的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须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期限5年,从注册当年算起。年度纳税额按照入库期计算。包括以下财税奖励:

  (1)经营贡献奖励。按照企业总部对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给予不同比例的经营贡献奖励;

  (2)办公用房奖励。企业总部购置、租用和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3)人才奖励。企业总部的高管工薪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给予个税奖励。

  2、支持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对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3、支持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鼓励有实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采取资质分立等形式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

  4、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市域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我市设立企业总部的,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资占主导或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择使用。

  (三)奖励兑现办法

  1、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财政支持奖励的兑现工作,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次年一季度完成兑现。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涉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3、奖励兑现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自行发布。

  (四)其他事项

  1、以下类型企业不属于本措施所指的企业总部:①在福州市六区六县范围内变更注册地的企业;②本市现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改头换面的方式成立同类性质的新企业;③以自然人身份注册成立的企业。

  2、《四条措施》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3、各县(市)区、福州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大的新引进企业总部采取“一企一策”予以扶持。

  4、《四条措施》中的“(二)支持新引进企业总部建设总部大楼”部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三)支持新引进建筑企业总部参与公共工程建设”部分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四)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总部开拓市场”部分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其余部分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