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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的解读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8-12-26 09:11:23  

  一、出台背景

  《福州市促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发展六条措施》(榕政综〔2017〕168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于2017年5月2日印发。为深入推进措施落实,我局牵头拟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在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基础上,我市提出以下六条扶持措施。措施规定了具体扶持对象、条件、注册地、经营项目。对“规范企业”认定标准,必须取得具备家政中介资质,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实施细则》中所列条款均根据《六条措施》研究制定。主要是为解决《六条措施》落地问题,重点就“规范企业”的认定、申报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补贴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一)“规范企业”的认定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家政中介相关资质,主营家庭保洁、母婴护理或家庭成员照料陪护等,且经营一年以上的家政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经工商部门注册后至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备案且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与新成立企业法人一致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年限视同延续,可与新成立企业合并计算)

  (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精神,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

  3.认定程序

  家政企业持申报材料向所在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区商务局联合区人社局、区税务局根据各自职责审核后于2018年8月20日前上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联合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规范企业”名单。

  (二)扶持项目

  1.信息化平台建设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未设立信息平台的“规范企业”投入100万元以上新建信息平台并投入运营使用,或“规范企业”原已有信息平台投入50万元以上进行升级改造后投入运营使用。鼓励符合规范要求的家政平台申请接入我市市民公共服务平台(e福州app),为各家政服务企业及市民提供服务。按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10万-30万元的分两年平均拨付,30万元以上的分三年平均拨付,单个项目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2.家政员和职业经理人培训

  申报条件为:具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年培训能力在200人以上;有2名以上具备专业资格的教师;具有不少于300平米的培训场地,实操工位要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模拟器械,有多媒体教学设备(含录音录像)、自动化办公设备;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家政员与家政企业签订10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实际上岗服务。培训结束后,经市商务局审核认定的,由市财政按照每名家政员800元、家政职业经理人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3.工伤失业社会保障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规范企业”为家政员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经市人社局审核认定的,由“规范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当年度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补贴金额。

  4.家政员体检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规范企业”组织家政员按每年不低于60元/人的标准定期体检一次。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资料经市卫计委审核认定的,由“规范企业”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6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规范企业”补贴。

  5.家政企业进社区及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

  (1)设立社区家政服务站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利用现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场所,联系“规范企业”入驻社区,合作设立社区家政服务站。有独立、固定的场所,在经营场所突出位置有明显的单位服务标识,管理规范有序,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配备工作人员。经区商务部门验收合格的社区家政服务站,由其所在地的区财政按1万元/家·年的标准给予社区补贴。

  (2)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鼓励“规范企业”、“社区家政服务站”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站。符合《福建省示范性家政服务站建设规范》要求。“规范企业”创建示范性家政服务门店,达到示范性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补贴。

  三、其它事项

  1.所有补贴资金由企业向所在辖区商务局申请。以上扶持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市、区资金补贴,补贴金额就高不就低。扶持项目第一、第二项涉及财政补贴经费部分,由市财政统一全额支付。

  2.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榕政综〔2017〕168号文件一致,若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