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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一)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17:10:54  

  为提升福州健康医疗大数据对外服务能力,满足健康医疗行业需求,进一步落实对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的监管和引导,确保大数据资源安全可控开放,根据《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突出先行先试,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实施细则》,现我局对其使用范围和数据申请方面作政策解读:

  一、适用的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开发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数据开放”,是指经政府授权的健康医疗大数据运营单位面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健康医疗大数据的行为。本实施细则所称“数据开发”,是指经政府授权的数据运营单位面向数据开发者提供健康医疗大数据利用的行为。

  二、数据申请方面的规定:

  数据使用单位按照不同的开放类型获取数据或提起数据使用申请:

  1、对于普遍开放类的数据,数据使用单位通过安全渠道或介质从福州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开放平台或福州市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2、对于授权开放类的数据,内资控股法人企业、高校或者科研院所等数据使用单位根据应用场景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按流程获取数据。目前暂不接受社会公民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授权开放类数据;

  3、申请授权开放类数据,数据使用单位应当向数据运营单位提交数据使用申请。

  申请授权开放类和暂不开放类的数据使用单位范围目前暂限于注册在中国东南大数据产业园内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确有必要申请使用授权开放类和暂不开放类数据的,应报市数字办、市卫计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数据运营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应按照商业合作协议书约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运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