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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二)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9-12 17:07:34  

  为进一步做好《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中“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三条措施”的落实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落实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三条措施》,现我局对措施第二条做如下解读:

  第二、由长乐市政府牵头落实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落地园区工作:

  (一)给予新引进的行业龙头企业落户奖励。

  1.由企业向长乐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部门确认的证明。其中:实际到位资本金须提供申请之日前资金到位凭证的复印件、经审计验证并能证明资本金到位情况的财务报表或基建报表、加盖公章的资本金分配计划、资本金到位说明材料等,以及有关资金用于企业在园区建设经营的承诺书;

  2.长乐市商务局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报长乐市政府;

  3.长乐市政府牵头、市投促局配合,成立专家组审定;

  4.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由长乐市先行拨付企业落户首期奖励200万元;

  5.奖励企业名单审核明确后的三年内,长乐市根据企业年度纳税金额,依据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材料,逐年给予企业年度纳税金额的100%落户奖励;

  6.首期落户奖励和三年落户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奖励资金由福州市和长乐市各负担50%,每年结算一次。

  (二)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免费租用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1.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入驻。

  2.长乐市政府牵头,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根据《长乐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长政综〔2016〕290号),组织专家组审定其是否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区域总部。

  3.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乐市政府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内设立区域总部,按照长乐市政府通知,提供规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三)行业龙头企业在园区设立子公司,免费租用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

  1.设立子公司是指注册、入驻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行业龙头企业子公司;

  2.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入园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入驻。

  3.长乐市政府牵头,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配合,组织专家组审定其是否为行业龙头企业的子公司。

  4.福州市大数据产业基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审定结果对落户在园区的行业龙头企业子公司,按照长乐市政府通知,提供规定的办公场所和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