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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8-02 17:53:02  

  为适应国家新一轮开放战略,用好福州“五区叠加”的独特优势,加快我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门户枢纽机场建设,“十三五”时期,我市将全面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大力提升总部型航空企业的作用。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支持总部型航空公司加快发展的意见》,现我局对其做如下解读:

  一、扶持对象

  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福州市境内汇缴企业所得税,且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驻场运营的总部型航空公司。

  二、支持拓展航线

  1.支持运力增加。鼓励总部型航空公司多引进新飞机,并根据引进情况给予100-300万元的补贴。

  2.支持开通有影响力国内航线。对总部型航空公司首次开通的经市政府批准的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航线,包括:北京、上海虹桥、广州、深圳、成都、乌鲁木齐,给予300万元首开航线奖励。对总部型航空公司开通经确认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空白航点的航线,给予每航班2万元补贴。对特殊需要开通的航线,实行“一事一议”。

  3.支持开通国际(地区)航线

  (1)对新开洲际航线,包括其母公司通过资源共享由总部型航空公司执飞的洲际航班,根据市场运营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另行商定。

  (2)对新开地区航线(港、澳、台),给予每航班3万元补贴。

  上述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空白航点的航线及新开地区航线,补贴期均为一年,须飞满一个航季,航班计划每周达2班(含)以上,执行率不低于80%,且下一航季仍在执飞,航季总航班量须高于上年同期。

  4、鼓励航空总部发展

  当总部型航空公司年吞吐量超过150万人次(含)或收入超过10亿元,可按我市现行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经营贡献奖励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