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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8-02 17:52:37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十三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进一步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提升福州金融业发展水平,构建海西现代金融中心,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作出应有的贡献,2017年6月1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州市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奖励办法》,现对其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奖励的对象:2017年起在福州市新注册成立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基金管理、金融租赁、消费金融、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中介配套服务机构。

  二、相关奖励政策:

  1、对2017年起在榕新注册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机构在我市购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相应的补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转租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购租其他已兑现房屋补贴企业办公用房的,不再享受本购租房优惠政策。

  2、对福州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行或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50万元奖励;对福州市法人证券业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地区总部(省级分公司),2017年起每增设1家给予20万元奖励。

  3、鼓励金融机构引进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来榕发展。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对2017年起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任职满一年的,给予五年的相关奖励。

  4、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创新业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1)自2017年起,在榕金融机构贷款投向在福州辖区内的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30亿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较上一年度每增加5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年度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自2017年起,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福州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融资额在5亿元以上按融资额的0.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市政府设立金融创新奖,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由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按照“一项一议”原则,提请市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1)金融管理部门通过管理创新,在引导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稳定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2)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出我市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4)为我市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5)利用我市货币、外汇、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位于前列,为我市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突出贡献。

  (6)争取到在我市新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股权交易所等有重要意义的金融交易市场。

  (7)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市。

  (8)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和海峡两岸金融领域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

  (9)其他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市政府确认的,对我市经济和金融发展确实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其他经市政府认定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