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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推出史上最强外资招商优惠政策:外资招商9条!

来源:招商引资内参  发布时间:2018-05-22 09:57: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8〕23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打造高质量外资集聚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放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汽车等制造业企业外资股比限制等规定。鼓励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引进外资,做大做强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中涉企、涉项目政策,外资企业、项目同等享受。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具有海洋特色的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对涉及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的重大外资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加强外资用地保障

  建立重大外资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将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加大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对特别重大的制造业外资项目,省给予全额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龙头类外资项目,省给予6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示范类外资项目,省给予40%用地计划指标奖励。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重大外资项目建设,盘活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纳入挂钩计划,按存量与新增3∶1的比例给予用地指标配套奖励。鼓励利用跨省扶贫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支持国际产业合作园建设。鼓励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开发区内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所需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对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下同)或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浙江投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新设或增资)、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具体投向八大万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制造业企业,新设企业在其投产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增资企业自增资完成后3年内缴纳税收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当年增收省分成部分返还所在地政府。对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新引进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其缴纳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省分成部分首次超过1亿元的,将其当年省分成部分的50%一次性返还所在地政府(最高不超过1亿元)。注重发挥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通过组建定向基金和并购基金等方式,支持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项目、境外“隐形冠军”企业投资项目、外资并购或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回归项目等。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工作考核机制,2018-2020年每年安排2亿元用于利用外资专项工作激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等政策,外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外资企业在境内和境外发行债券,允许其将境外发债资金回流。支持外资企业开展本外币全口径跨境融资,在一定倍数净资产额度内获得本外币融资。支持外资企业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飞机、船舶等经营性租赁业务,争取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试点。放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准入条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证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

  鼓励外资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参与我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省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报请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重点支持。对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外资研发机构,按规定给予支持。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经公告,可按规定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支持海外孵化投资,鼓励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等创新载体,带动国外专家团队引进和高端项目回归,不断完善“资本孵化+招引回国+国内成长”模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国税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六、支持外国人才创业发展

  全面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为外国“高精尖缺”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提供人才认定、签证居留等便利。凡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以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签发有效期5-10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签证,并向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签发相应种类签证。实施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经认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省内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按规定签发不超过5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健全外国人才引进制度,在国内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支持外资企业中方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实施在华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等出入境新政,条件成熟后逐步向全省推广。(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外侨办)

  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外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和网络侵权盗版等知识产权问题集中整治。健全重大外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外资企业服务机制,省政府每年召开重点外资企业圆桌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维护政府公信力。县级以上政府应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法院,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外商投资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外商投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一表”受理模式,并力争早日实现“多证合一”。推进外资项目“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在省级特色小镇、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定区域,推行外资项目“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探索推行重大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经依法授权可享受省级管理权限。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一口受理”和行政审批局管理模式。总投资不超过1亿美元、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中限制类的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拥有省级审批权限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省商务厅、杭州市投资促进局、宁波市商务委、舟山市商务局)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外资企业同等享受省内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境外并购回归产业园,推进高质量境外并购项目回归发展。开展县(市、区)投资环境评价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环保厅、省统计局、省海港委、省工商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市、区〕政府)

  九、完善利用外资工作保障机制

  实施重点外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省政府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0场,各市、县(市、区)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00场。在我省外资主要来源地分大区设立若干境外商务代表处,构建辐射全球的国际化投资促进网络。实施年度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双向推进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实施“互联网+外资”计划,建设外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客商库和“招商地图”。实施校友回归工程,鼓励省内高校招引校友携项目或技术回归创业。鼓励精准招商,对列入省重点出访项目的招商团组所涉及的出国计划单位限量、个人限次等问题,由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解决。对各市、县(市、区)利用外资工作进行分类考核,建立利用外资工作排行榜,每季度对排名靠前的市、县(市、区)予以公布,对排名靠后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进一步提升利用外资工作在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对招商引资出现失误,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外侨办、省编办,各市、县〔市、区〕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在本意见印发1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利用外资政策宣传和落实力度,每年12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报送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