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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2-22 17:28:19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支持福州构建“国家大数据综合创新实验区”和“国家大数据产业核心区”,省国税局提出了《关于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现我局对其做简要解读: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一)执行优惠税率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大数据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

  (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是降低企业成本方面。

  (一)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大抵扣范围政策。深化税负分析,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水平。(二)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对取消的58项审批事项和己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服务到位。(三)纳税信用A、B、C级企业可通过网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纳税信用A、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积极为纳税信用A、B级的大数据企业享受银行提供的免抵押信用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三是优化纳税服务。

  (一)为福州大数据产业园区内企业开辟专门的办税服务绿色通道,实行国税地税“一窗式”服务。建立税企联络员制度,提供个性化服务。(二)创新“互联网+”服务,实现办税事项网上全覆盖。通过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审批程序、精简办税资料,实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即办等措施,提高园区内企业办税效率。(三)对落户在“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的流通型出口企业,其申报出口退(免)税审批权全面下放至长乐市国家税务局试点。鼓励各类创新型企业、新业态企业落户“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在出口税收政策管理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