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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来源:福州市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6-11-16 16:25:39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我区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挂牌步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优做强企业,我局起草了《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过程

  2013年6月27日我区制定出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资本市场建设,有效帮助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根据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需对《细则》进行修订。区上市办积极组织调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企业意见,吸收和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区实际,于2016年2月完成《实施意见(初稿)》。2016年3月形成《实施意见(讨论稿)》,印发区直相关部门、园区征求意见;5月12日倪晓嵘副主任召集区直相关部门、园区讨论研究。根据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修改补充,形成今天提送会议讨论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二、《实施意见》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加强对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围绕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和“新三板”后备企业库,明确了申报条件、程序和管理,目的是加强对上市及“新三板”后备企业的辅导。

  第二部分:“加大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的政策扶持”。围绕鼓励企业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境外上市、境内“买壳”上市、返程投资及再融资的各个阶段,提出具体扶持奖励措施。

  第三部分:“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提出区直部门在支持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做好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四部分:“附则”。对扶持资金的来源、兑现流程及《实施意见》有效期等事项作了说明。

  三、《实施意见》调整的内容

  一是新增“新三板”后备企业库,主要考虑到“新三板”挂牌条件与主板上市区别较大,将后备企业分类管理,能够更有效和有针对性地服务企业。

  二是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新三板挂牌各阶段奖励进行规范及合理调整。1、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取消了税收返还奖励部分;2、境内上市阶段奖励,将原“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奖励100万元”,修改为“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并成功上市后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细化各补助标准;3、依据我区财力情况,各阶段的其它奖励金额仍保持不变。

  三是新增“鼓励上市公司和我区证券公司开展限售股减持业务”。由于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业务能提升我区财税贡献,建议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减持业务进行奖励。

  四是删除了“总部经济”内容,主要考虑福州市已有相关政策,并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审核,区级则不再进行细化。

  五是新增企业约束条款 “3年内将工商或税务登记迁离我区的,须退回所得奖励资金”。

  六是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